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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做好《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實施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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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寫時間:
200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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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實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為了認真履行環保部門的職責,確保《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配套規章自2003 年 7 月 1 日起 全面貫徹實施,並推進污染物總量控制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加強統一領導,做好綜合協調
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對《條例》及配套規章貫徹實施的統一領導,落實《條例》賦予環保部門的職責,明確目標和任務,將《條例》的貫徹實施列入各級環保部門的重要議事日程,並充分借助新聞媒體對《條例》及配套規章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工作。各級環境監察機構要認真組織對排污費徵收人員的培訓,保證持證上崗。
《條例》規定了環保、財政、價格、經濟、審計等部門相應的職責,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與各相關部門的綜合協調,並自覺接受同級審計部門關於排污費徵收及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審計監督。同時,各級環保部門要主動與行政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共同研究,出臺排污費足額徵收的獎勵措施,以促進徵收力度的不斷加大。
二、組織做好排污申報和核定工作
排污申報和核定工作是《條例》賦予環保部門的重要工作,是排污費徵收的關鍵環節。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格按照總局印發的《關於排污費徵收核定有關工作的通知》(環發[2003]64 號)要求,認真組織做好此項工作。採取先重點排污單位,後一般排污單位的原則逐步推進,要求於 2003 年 12 月 15 日前 完成 2004 年度的排污申報。同時按照《條例》規定的許可權和方法認真組織 2003 年 7 至 12 月污染物排放種類和數量的核定工作,為 2004 年 1 月 15 日前 完成排污量年度審核工作做好充分準備。通過排污申報、核定,對轄區內的污染源進行全面的摸底調查,準確全面掌握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的種類、數量等情況,為依法全面足額徵收排污費,也為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管理、環境統計等環境管理提供可靠的基礎數據。
三、建立排污費徵收公告制度和稽查機制
認真執行排污費徵收公告制度。各級環境監察部門對排污者的排污申報進行核定,確定應繳納的排污費數額,必須先予以公告後實施;對於批准減繳、免繳、緩繳的排污者,環保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形式請各地自定。
《條例》明確了上級環保部門對下級環保部門徵收排污費的稽查權,對應當徵收而未徵收或者少徵收排污費的,上級環保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責令排污者補繳排污費。按照此項要求,環境監察部門要建立排污費徵收的稽查機制,確保排污費依法足額徵收。
四、做好經費保障和排污費資金管理使用的銜接
按照《條例》有關徵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環境保護執法所需經費列入本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的規定,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已出臺了相應的辦法,各級環保部門要主動與財政部門協調,提前做好專項資金的使用預算,做好排污費的使用、管理和環保部門的經費保障工作。
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要求,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和財政部印發的《徵收超標準排污費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城環字[1984]453 號)、原國家環保局和財政部印發的《環境保護排污費預算會計制度》( [1990] 環監字第 331 號)中有關排污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將於 2003 年 6 月 30 日 終止執行。請做好原有排污費會計核算的結帳工作,將 2003 年 6 月 30 日前 的排污費徵收、使用情況進行總結匯總,並將匯總情況和分析情況於 2003 年 8 月 30 日前 報國家環保總局。結存的排污費資金按《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和《關於環保部門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後經費安排的實施辦法》管理使用。各級環保部門要充分用好有關政策,加強環境監察機構的建設和配備必要的設備。
《條例》的公佈實施是我國排污收費制度的重大改革,各級環境監察部門要嚴格按照《條例》及配套規定的徵收範圍、許可權、時限和程式徵收排污費,不得簡化徵收程式,降低或提高徵收標準,不得擅自擴大排污費減、免和緩徵的範圍,不得跨許可權徵收,堅決杜絕協商收費、人情收費。各地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穩妥解決,難以解決的問題及時上報,確保《條例》的貫徹執行。
二00 三年 6 月 19 日
主題詞:環保 排污費 條例 實施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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