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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膠購物袋的實施意見
撰寫時間: 2008-08-14 文章作者: 文章來源:
 

粵府辦[2008]30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膠購物袋的通知》(國辦發〔2007〕72號)規定,從2008年6月1日起,在全省範圍內禁止生產、銷售、使用超薄塑膠購物袋(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膠購物袋,下同);所有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實行塑膠購物袋有償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費提供塑膠購物袋。為切實做好限產限售限用塑膠購物袋工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廣泛宣傳限產限售限用塑膠購物袋的重要意義

  省有關部門要會同宣傳部門制訂限產、限售、限用塑膠購物袋的宣傳計劃,省、市、縣各主流媒體要主動開展限產、限售、限用塑膠購物袋的公益宣傳。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誌、互聯網等各種媒體,廣泛宣傳過量使用塑膠購物袋對資源、環境的破壞和影響,宣傳“白色污染”的危害性,宣傳限產、限售、限用塑膠購物袋的重要意義,引導廣大消費者和生產、銷售企業牢固樹立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意識,自覺科學合理使用塑膠購物袋,營造科學使用、節制使用塑膠購物袋的良好氛圍。

  二、強化塑膠購物袋生產環節的管理

  省發展改革部門要將超薄塑膠購物袋列入淘汰類產品目錄,並修訂公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質監部門要加快修訂相關標準和產品標識,建立健全生產企業產品品質監督管理機制,督促企業嚴格按照標準組織生產,保證塑膠購物袋的品質;要加大執法力度,對違規在2008年6月1日後繼續生產超薄塑膠購物袋的,或不按規定加貼(印)合格塑膠購物袋產品標誌的,以及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品質法》等法律法規,相應給予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產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

  三、加強對公共場所銷售使用塑膠購物袋的管理

  工商部門要加強對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銷售、使用塑膠購物袋的監督檢查,對違規在2008年6月1日後繼續銷售、使用超薄塑膠購物袋等行為,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品質法》和國家有關規定查處;督促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加強對市場內銷售和使用塑膠購物袋的管理,促進商戶嚴格按照規定銷售、使用合格塑膠購物袋;督促塑膠購物袋銷售企業建立購銷臺賬制度,防止不合格塑膠購物袋流入市場。經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商品零售場所塑膠購物袋有償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形成限產、限售、限用塑膠購物袋的市場環境。交通、旅遊等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嚴禁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及旅遊景區等向旅客、遊客提供超薄塑膠購物袋(包裝袋)。

  四、切實抓好廢塑膠回收利用工作

  經貿部門要加快推進廢塑膠的回收利用工作,指導、支援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建立健全回收網點,充分利用價格杠桿和提供優質服務等措施促進廢塑膠的回收,大力推進規模化分揀和分級利用,充分發揮塑膠資源的效用。環保部門要加大對廢塑膠回收利用過程的環境監管,制訂環境準入條件、污染控制標準和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建立廢塑膠從回收、運輸、貯存到再生利用的全過程環境管理體系。環衛部門要加快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分類管理,盡可能減少被混入垃圾焚燒或填埋的廢塑膠數量。科技部門要加大對廢塑膠處理處置技術研發的支援力度,開發推廣提高廢塑膠利用附加值的技術和產品,提高廢塑膠資源利用水準。財政、稅務部門要制定抑制廢塑膠污染的稅收政策,利用稅收杠桿調控塑膠購物袋的生產、銷售和使用,支援、鼓勵廢塑膠綜合利用產業的發展。

  五、加強領導,確保我省限產限售限用塑膠購物袋工作順利實施

  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限產、限售、限用塑膠購物袋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結合實際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及時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發展改革、經貿、質監、工商、環保、環衛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大力推進我省限產、限售、限用塑膠購物袋工作。各地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支援行業協會建立健全有關限產、限售、限用塑膠購物袋的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省發展改革委要統籌協調全省限產、限售、限用塑膠袋工作,定期會同有關部門對全省限產、限售、限用塑膠袋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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