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發佈了《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於今年10月1日起實施。
此次發佈的《辦法》是根據《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有關規定,按照精簡效能、加強監督的原則,結合資源綜合利用工作的實際,對原國家經貿委等部門發佈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和《資源綜合利用電廠(機組)認定管理辦法》進行了合併修訂。
《辦法》體現了以鼓勵資源綜合利用、提高資源利用率為核心,以加強效能、監督管理為重點,建立更加規範、更加有效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制度。同時,與原《辦法》相比進行了較多方面的修改,除對申報條件、認定內容及審查程式、審查時限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外,還充實完善了認定條件,明確了審批許可權,增加了量化指標,使認定條件和標準更加規範統一。此外,《辦法》突出了各部門相互配合和緊密協作的工作機制,為加強監管,《辦法》還進一步補充和完善了資源綜合利用監督檢查制度和糾錯制度以及對通過認定企業和大宗綜合利用資源來源的動態監管,並實施統計報告制度等內容。
《辦法》的發佈為進一步落實國家對資源綜合利用的鼓勵和扶持政策,引導和推動資源綜合利用事業健康有序的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自1985年國務院批轉原國家經委《關於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以來,特別是1996年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意見》以後,國家制定出臺了一系列鼓勵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優惠政策,尤其是稅收減免政策,極大調動了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積極性。為落實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的優惠政策,引導和規範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和加強稅收管理,從1998年開始,原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了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工作,並相繼出臺了《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和《資源綜合利用電廠(機組)認定管理辦法》,經認定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機組),才可以享受國家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