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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將全面體現能源戰略和政策導向,總體調整能源關係和活動 通過立法解決能源危機
發佈時間:2006-05-24 14:59:36    文章來源:中國環境報
 

  經過去年半年多的前期準備工作後,由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等15個部門組成的《能源法》起草組于1月24日正式成立,隨後的一系列動作也是迅速異常:3月22日,包括能源、經濟、法律、公共管理專家在內的專家組正式宣佈成立;4月19日,開始向社會各界徵求起草《能源法》的建議。

  《能源法》起草工作提速的背後,是中國未來發展面臨的能源危機。這在中國法學會能源法研究會會長、國家《能源法》起草專家組副組長葉榮泗最近在清華大學法學院的一次講座發言中得到極好的印證。他說,“現在我們的能源外交已成了大國外交的重頭戲,從中就可以窺見一斑。”據他介紹,今年3月俄羅斯總統普京到中國來簽訂的15個協議中有3個與能源有關,而4月國家主席胡錦濤到美國訪問,能源也成為一個重要內容。

  葉榮泗說,在“十一五”規劃建議中,全文近20處提到能源,在“加強基礎產業基礎設施建設”題目下的627個字中居然有多達223個字描述能源,這也足以說明問題。

  “通過立法解決能源危機,國外在這方面已經有比較成功的例子。”葉榮泗說,上世紀70年代世界範圍內發生的石油危機導致世界能源供應形勢空前緊張,促使歐美各國制定能源法律,這些法律的頒布,對緩解能源危機、促進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應對能源危機政策、法律調整須雙管齊下

  去年8月美國《國家能源政策法——2005》獲得通過,有專家表示它對中國加快制定《能源法》起到了促進作用,這部長達1720多頁的法律不但內容非常充實,而且可操作性強,在將各項政策目標盡可能量化的同時,還制定出具體的財稅措施、管理程式和獎懲辦法。葉榮泗說:“雖然我國的《能源法》不可能照搬美國的這部法律,但它還是為我們提供了一種思路。”

  《能源法》起草小組對《能源法》的定位是能“全面體現能源戰略和政策導向、總體調整能源關係和活動的能源基本法”,對此,葉榮泗表示,長期以來,我國過分倚重對能源和資源的政策調整,忽視用長期穩定的法律進行調整,而政策調整具有易變性、不穩定性和短期性,並且往往缺乏國家強制力的保障,容易被人忽視,得不到很好的落實。制定能源戰略也非常重要,但能源戰略在體現國家意志和國家強制力方面地位不夠,因此也需要制定《能源法》來加以保障,“我國雖然已經頒布了一些能源單行法,但是也需要基本法”。

  “《能源法》宜細不宜粗,必須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葉榮泗說,如果這部法律規定過於原則,就會使起龍頭作用的能源基本法成為一個規定性、指導性的法規,因此在涉及目標和政策措施時能量化的一定要量化,涉及制定規章時要有時限的規定,涉及執法時一定要明確主體並建立報告和問責制度,“最終真正實現《能源法》領域的責權利相統一”。

  葉榮泗提出,我國《能源法》應該在7個方面起到重要作用。首先是明確能源戰略的法律地位和戰略目標,目標最好量化,或者至少提出一些階段性量化目標。其次是調整能源結構,提高能效。調整的原則、目標與怎麼協調以及相關財稅、價格等制度都要在《能源法》中具體化。第三是要加強能源管理體系。此外,還要解決能源各個領域單行法當中未能有效解決的問題,解決能源安全特別是石油安全問題,為《能源法》體系與相關法律法規提供協調的基本原則,還應制定應對環境與全球氣候變暖的措施。

  雖然《能源法》的出臺尚需時日,但形勢需要一個對能源產業進行全面管理的機構。葉榮泗告訴記者,當初在能源部被撤時他曾講過這樣一句話:“能源部不是成立錯了,而是成立早了。”目前中國面臨的能源困境和15個部委共同起草《能源法》草案,使得一個管理、協調各部門的能源管理機構凸顯出來,這次中央機構編制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作為《能源法》起草小組成員單位之一,在他看來這是國家對設立能源機構進行考慮的一個信號,“國家有關部門會在這一兩年內有一個說法”。

  制定《能源法》 遵循開源、節流並重原則

  作為一部能源基本法,《能源法》不但要起到綱領性、指導性的功能,又要具有相當程度的可操作性,並且要成為今後一二十年內中國實施能源戰略的法律框架。葉榮泗表示,要起到這樣的作用,在明確能源發展戰略的同時,必須考慮節能優先的原則,促進能源結構優化,規範和鼓勵能源的研究和技術開發。對中國能源問題有深入研究的中國社科院博士管清友也表示,《能源法》要把著力點放在“開源”與“節流”兩個方面,“開源”就是保證中國能源安全,而“節流”就是要建立能源利用節約機制和替代能源開發機制。

  管清友表示,美國、日本等西方國家早在上世紀70年代就針對能源問題進行了立法,但都與各自國家的國情和能源戰略密切相關,如法國在石油危機之後制定的能源立法立足點在於節約能源和發展替代能源,而日本的能源進口依存度很高,因而日本的能源立法著重于替代能源和能源節約型產業的發展。對於中國來說,《能源法》既要吸取已有的法律成果,也要立足於中國的現實情況,體現和落實中國未來的能源戰略規劃。

  葉榮泗表示,目前我國尚缺乏應對、處理能源安全問題和有關能源儲備的法律制度,這次在制定《能源法》時應充分重視能源安全問題,要設立能源安全的法律制度,包括能源儲備制度、能源危機應對和處理制度等。對於對外依賴程度逐步提高的石油問題,《能源法》更應該未雨綢繆、超前規範,建立起相對健全完善的石油安全和石油儲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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