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促進全省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特作如下決定:
一、進一步提高對環境保護的認識 (一)認清我省面臨的環境形勢。我省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與人口資源約束的矛盾日益突出,粗放式經營帶來的環境隱患較多,多項污染物排放總量居全國前列,部分地區環境容量已趨飽和,重點區域、流域的污染防治任務十分艱巨,一些地方的生態環境遭到不同程度破壞,自然災害頻繁,全省環境形勢依然嚴峻。
(二)把環境保護擺到更加突出的戰略位置。環境保護是一項基本國策。加強環境保護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是堅持執政為民、提高人民群眾生活品質和健康水準的實際行動。各級各部門一定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環境保護的重要意義,增強環境保護的憂患意識和責任意識,把環境保護擺到更加突出的戰略位置。
(三)加快推進環境保護歷史性轉變。環境保護工作要從重經濟增長輕環境保護向保護環境與經濟增長並重轉變,從環境保護滯後於經濟發展向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同步轉變,從主要運用行政手段保護環境向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辦法解決環境問題轉變,堅決摒棄以犧牲環境換取經濟增長的做法,始終堅持以環境保護優化經濟增長,從根本上解決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矛盾。
二、明確環境保護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四)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和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精神,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全面落實環境保護基本國策,積極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性轉變,依靠科技進步,發展迴圈經濟,加大執法監管和污染防治力度,堅持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做到不欠新賬,多還舊賬,切實改變“先污染後治理、邊治理邊破壞”的狀況,倡導生態文明,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努力讓人民群眾喝上乾淨的水、呼吸清潔的空氣、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環境中生產生活。
(五)目標任務。全面落實湖南省經濟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提出的環境目標任務,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得到有效控制,重點行業的污染排放強度明顯下降,重點城市空氣品質、城鄉居民飲用水水源水質好轉,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生態功能基本穩定,核與輻射安全得到保障。到2010年,全省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各削減10%,鎘、砷排放量各削減25%,萬元GDP能耗降低20%。地表水環境功能區達標率達到70%,80%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65%的設區城市(含吉首市)空氣品質優良天數大於292天/年。設市城市污水處理率和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分別達到70%、60%,縣城污水處理率和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分別達到30%、40%。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達到80%。全省森林覆蓋率達到57%。
到2020年,全省環境品質和生態狀況明顯改善,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實現良性迴圈。
三、認真解決突出的環境問題 (六)加強重點水域污染防治,確保飲水安全。落實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湘江幹流衡陽松柏至長沙月亮島江段兩邊各20公里範圍內新、擴、改建有水污染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一律由省級以上環保部門審批。突出做好株洲清水塘、衡陽水口山、湘潭竹埠港工業區和郴州東江庫區等重點區域的環境綜合整治,建設一批重點工業治污和公共治污工程,促進區域環境品質改善。2006年底前,取締湘江幹流和一級支流現有年生產能力10噸以下的小煉銦企業,其他污染嚴重的涉鎘、涉砷、涉鉛企業也要限期退出。防治環洞庭湖地區造紙、化工等行業的污染和生活污染、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產業梯級轉移對資江、沅水和澧水流域的污染,遏制湖區水域富營養化趨勢。抓緊制定實施全省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排放污水,禁止從事旅遊、游泳和其他污染水體的活動。堅決取締關閉危及群眾飲水安全的污染企業,2006年底前取締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工業企業排污口,2007年底前關閉二級保護區內的直接排污口。加強城鄉備用水源建設,擴大農村集中式供水覆蓋面,提高農村受益人口比例。加強飲用水水源和供水水質監控,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強化水污染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理。建立枯水期飲水安全聯動預警機制,確保枯水期水環境安全。
(七)加強工業污染治理,推進產業結構調整。採取關停、淘汰、退轉、改造、限期治理等措施,加快工業污染源的治理。根據國家確立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堅決淘汰單臺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下的常規小火電機組、3200千伏安及以下的礦熱電爐、4萬噸以下的硫酸生產裝置、2000噸以下的鉛鋅生產企業、窯徑2.2米及以下水泥機械化立窯生產線、水泥土(蛋)窯和普通立窯以及沒有規範化堆渣場的電解錳企業等。2007年底前,淘汰5萬噸以下的化學制漿生產裝置;2008年底前,關停投產20年以上或單臺裝機容量10萬千瓦以下的火電廠(綜合利用和熱電聯產機組除外),5萬噸以上的化學制漿造紙企業必須配套鹼回收裝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停產,已破產關閉企業和特困企業多年遺留的污染得到較徹底的治理。加強對危險廢物產生和處置企業的監管,2007年底前,建成長沙、衡陽危險廢物處置中心。大力發展風能、太陽能、地熱、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積極發展核電,提高清潔能源比重,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
(八)加強城市環境整治,改善城市人居環境。全面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加快城市環保基礎設施建設。所有城鎮都要切實加快污水集中處理和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並確保正常運行。要保證城鎮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後的實際處理負荷,在一年內不低於設計能力的60%,三年內不低於設計能力的75%。城市排水管網要按雨污分流制進行規劃並實施建設或改造。2007年底前,14個市州要全部建成醫療廢物處置中心。抓好建築揚塵、機動車尾氣、餐飲業油煙、噪聲污染防治和清潔能源推廣,加快污染擾民企業的搬遷進程。重視解決城郊結合部、老城區和城中村的環境問題,不斷推進城市綠化和城市林業生態圈的建設。加快實施長株潭環境同治規劃,突出抓好對區域內有色、冶金、化工等重污染行業的同步治理,加強三市環境保護合作,推進區域經濟一體化進程。
(九)加強農村環境保護,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開展以“清潔家園、清潔水源、清潔田園、清潔能源”建設為主要內容的環境保護工作,逐步改善農村居民生產、生活環境。開展農業面源污染防治、農村生活垃圾綜合利用和土壤污染綜合治理等工程建設。加強禽畜養殖污染防治,在規模化養殖場推廣有機肥和沼氣工程建設,因地制宜開展沼氣、沼渣、沼液綜合利用,實現養殖場污染物達標排放。全面開展秸稈禁燒工作,大力開發秸稈綜合利用新途徑。有選擇地發展適合本地資源優勢和環境容量的特色產業,防止污染向農村轉移。
(十)強化生態環境保護,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堅持保護優先,開發有序,以控制不合理的資源開發為重點,強化對水源、土地、森林、礦產等自然資源的生態保護。對洞庭湖濕地與湘、資、沅、澧四水上游重點水源涵養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用水源區和水土保持重點預防區等重要生態功能區實施控制性保護。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強化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大力開展植樹造林,提高森林品質,積極推進實施退耕還林、生態公益林保護、防護林等生態工程,突出山洪地質災害防治,增強抗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加強野生動植物保護,嚴防有害外來物種入侵。廣泛開展環保模範城市、園林城市、生態市(縣)、生態示範區、環境優美鄉鎮和生態文明村創建活動,積極推進生態湖南建設。
(十一)加強放射源監管,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全面加強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監管,保證輻射及伴有輻射的建設項目環評與“三同時”執行率達到100%。嚴格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單位的輻射環境安全許可和統一監管,加強廢棄、閒置放射源的收貯和監管,安全處置放射性廢物。完成鈾礦冶及放射性伴生礦污染綜合整治和退役工程,妥善處理輻射污染糾紛和歷史遺留問題。建立省、市、縣三級輻射環境管理網路,落實機構、人員、編制和經費,全面開展輻射環境品質監測,健全輻射環境安全監控和應急體系。
四、切實完善和落實環境保護的政策措施 (十二)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對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各級政府要逐級將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各排污單位,各地、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突破。全面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禁止無證或超總量排污。嚴格執行項目建設必須同步削減所在地原有相應污染物排放量的制度,實施環境治理工程,推行清潔生產,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加快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將能耗指標和污染物排放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每半年公佈一次各地區和主要行業的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對排名靠後的地區和行業、企業實行掛牌督辦。
(十三)完善環境功能區劃。各地要根據資源稟賦、環境容量、生態狀況、人口數量、國家產業政策和湖南省經濟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劃分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等4類主體功能區域,明確不同區域的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在環境容量有限、自然資源供給不足而經濟相對發達的地方實行優化開發,堅持環境優先,大力發展高新技術,優化產業結構,加快產業和產品的升級換代,率先完成排污總量削減任務,做到增產減污;在環境仍有一定容量、資源較為豐富、發展潛力較大的地區實行重點開發,加快基礎設施建設,科學合理利用環境承載能力,推進新型工業化和城鎮化,同時,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做到增產不增污;在生態環境脆弱的地方和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實行限制開發,在堅持保護優先的前提下,合理選擇發展方向,發展特色優勢產業,確保生態功能的恢復和保育,逐步恢復生態平衡;在自然保護區和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地方實行禁止開發,依法實施保護,嚴禁不符合規定的開發活動。通過實施環境功能區劃,形成各具特色的發展格局。
(十四)嚴格建設項目環境準入。針對不同區域、不同行業,制定嚴格的環境準入條件。對不符合環保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的項目,對選址、佈局不合理的項目,對飲用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地區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群眾反應強烈的項目,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的新增污染項目,一律不予審批。強化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戰略環境影響評價,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和區域流域建設、開發利用規劃,在報批時應當同時提交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凡是未依法經環保審批、不符合國家環保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建設項目,發改委等部門不得審批或核準立項,國土資源部門不得批准用地和發放採礦許可證,規劃部門不得發放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和進行竣工驗收,安全監管部門不得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工商登記,電力部門不得供電,金融部門不得給予貸款。嚴肅查處未經環保審批而擅自開工建設或生產的項目,對於其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的,由有審批權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生產,限期補辦環保審批手續;對於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的項目,由有審批權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予以關停,並限期恢復建設地原貌。
(十五)建立環保“三同時”保證金制度。為保證建設項目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實施到位,建立項目環保“三同時”保證金制度。建設對環境有較大影響的項目,必須按項目環保設施投資的5~20%繳納“三同時”保證金。建設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經“三同時”驗收合格後,及時將保證金退還給建設單位。建設項目環保設施未按“三同時”要求建設的,“三同時”保證金充作環保專項治理資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進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有關部門不得發放准予生產經營的相關證照。“三同時”保證金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環保局另行制定。
(十六)大力發展迴圈經濟。以提高資源利用率和減少廢棄物排放為目標,以節能、節水、節材、節地、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為重點,加快發展迴圈經濟。要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根據生態環境的要求,進行產品和工業區的設計與改造,促進迴圈經濟的發展。在生產環節,鼓勵節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實行清潔生產和強制審核,強化污染預防和全過程式控制制,實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合理延長產業鏈,強化對各類廢物的迴圈利用;在消費環節,要大力倡導環境友好的消費方式,實行環境標識、環境認證和政府綠色採購制度,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要通過制訂價格、稅收、金融、財政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積極引導和推動迴圈經濟發展。
(十七)積極發展環保產業。大力發展環保裝備製造業,重點發展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煙氣脫硫、監測儀器和高效節能、綜合利用等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環保技術和基礎裝備,努力研發重金屬污染治理、生態修復等關鍵技術。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培育擁有著名品牌、核心技術能力強、市場佔有率高、能夠提供較多就業機會的優勢環保企業,促進環保產業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努力擴大對外環境合作與交流,積極引進國外資金、先進環保技術與管理經驗,提高環保技術、裝備和管理水準。建立環境風險評估機制和進口貨物的有害物質監控體系,既要合理引進可利用再生資源和物種資源,又要嚴格防範污染轉入、廢物非法進口、有害外來物種入侵和遺傳資源流失。
(十八)實行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研究制定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稅收、信貸、貿易、土地和政府採購等政策。落實環保型產品開發、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垃圾回收、廢物綜合利用的稅收和科技等優惠政策,免征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的增值稅。強制實行企業環境資訊公開,評定企業環境信用等級,並在其他體系的信用評定中納入環保內容。優先保證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營的用地和用電,對污染治理設備實行加速折舊。完善徵收手段,依法、全面、足額徵收排污費。探索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省財政廳要會同省環保、水利、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實施生態補償辦法,儘快在湘江流域開展試點。抓緊制定排污權交易實施辦法,逐步建立排污權交易制度,開展排污權交易試點。
(十九)落實環境保護價費政策。建立健全資源環境價格體系,將環境成本作為價格形成機制的重要因素。完善與環境有關的價費政策,推進資源開發利用和企業生產過程中環境污染外部成本內部化改革。所有城市的水價在2006年底前要包含污水處理費,2008年底前水價構成要包含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成本,以保證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通過調整水價籌集的污水處理費用不足的城市,當地財政要對運營成本給予適當補助。完善垃圾處理收費政策,全面推行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制度,2007年底前,所有城市要開徵垃圾處理和危險廢物處置費,並在2008年底前調整到保本微利的水準。完善脫硫電價政策,對安裝並運行脫硫設施的電廠實行環保加價。及時調整和完善水、礦產、森林、土地、動物等資源收費政策,促進環境保護,緩解生態壓力。對運用價格政策籌集的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電廠脫硫、資源補償等環境保護資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加強其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
(二十)健全環境保護投入機制。各級政府要把環保投入作為公共財政支出的重點。除環保專項資金外,各級財政安排的環保治理等經費要逐年增加,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同時,各相關部門要積極爭取國債和其他資金用於環境保護。企業要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加大環保資金投入。落實工業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以推進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產業市場化為突破口,加快環保投融資體制改革,積極吸引國內外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和社會資本投入環境保護事業,形成政府主導、市場推進、多元投入的格局。按照公共財政的要求,根據環保行政事業編制人數,將環保機構基本經費按當地綜合經濟部門的標準足額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要加大對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環保監管能力建設的資金投入,對環境監測、監察、核與輻射安全、宣傳和應急體系等重要專項業務工作所需經費要重點予以保障。省財政廳、省環保局對各級環保機構經費保障情況要進行檢查,凡財政經費安排不到位的地方,省級財政原則上不安排項目環保專項資金。
(二十一)加大環境保護執法力度。積極推動環境保護地方立法進程,健全環保法規和標準體系。要強化依法行政意識、加大環境執法力度,重點查處不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違反“三同時”制度、不正常運轉治污設施、超標或偷排污染物、不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在自然保護區內違法開發建設和開展旅遊、違規採選礦造成生態破壞等環境違法行為。各級政府不得出臺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干擾正常環境執法。各級環保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排污企業的監督檢查,對污染物排放超標或超總量的企業責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整治,並吊銷排污許可證。
(二十二)完善環保政績考核和獎懲制度。建立健全領導幹部環保工作任期考核機制,從2006年開始,將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出入境水質變化等指標納入各級政府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體系,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建立環境保護獎懲機制,對環保工作實績突出的,給予表彰獎勵;對未完成環保目標和未認真履行環保職責的,要予以批評和誡勉。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造成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的,有關部門要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十三)加強環保隊伍和能力建設。完善環保管理體制,加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機構建設,沒有獨立設置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縣市區要儘快設立。加強對環境保護工作人員的思想教育、規範管理、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努力建設一支思想好、作風正、懂業務、會管理的環保隊伍。下級環保部門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徵求上級環保部門的意見。要按照政府機構改革的總體思路和有關要求,理順和規範環保部門人員管理。各級環保部門專業人員應佔本部門總人數的70%以上,達不到要求的環保部門不得錄用、調入和安置非環保相關專業人員。加強環保能力建設,構建先進的環境監測預警和完備的環境執法監督“兩大體系”。按照數據準確、方法科學、傳輸及時的要求,市、縣級環境監測站要分別在2007年、2009年前達到標準化建設要求,提高環境監測預警和應對、處置環境突發事件的能力。按照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管高效的要求,2008年底前,市、縣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達標率要分別達到80%、70%,省環保局和長沙、湘潭、株洲、常德、岳陽、張家界等環保重點城市建成污染源自動監控中心。新建城市污水處理廠必須同步建設自動監控設施,省級重點監管企業要在2008年底前全部建成自動監控設施。
五、加強對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 (二十四)落實環境保護領導責任制。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的第一責任人。各級各部門要把環境保護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做到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級政府要定期聽取環保工作彙報,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確保目標任務實現,同時要向同級人大、政協報告或通報環保工作,接受監督。省政府對市州政府進行環保目標管理,各市州政府要將省政府下達的目標任務分解到各縣市區和企業,層層負責,抓好落實。
(二十五)健全環境保護協調聯動機制。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環保部門要積極做好統一監管和組織協調工作,定期向社會發佈環境狀況資訊;經濟管理部門要監督企業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推進迴圈經濟和清潔生產;科技部門要組織實施重大環保科技攻關,解決環境保護的關鍵技術難題;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資源保護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建設部門要加快城市污水處理、生活垃圾處置等基礎設施建設,加強設施生產運行監管;監察機關要加強紀律監督和環境保護工作中違法違規案件的責任追究;司法部門要將環保法律法規列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內容;工商部門要及時登出、吊銷被依法關閉企業的營業執照;物價部門要加強對環境保護價費政策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電力監管和公用事業部門要配合對關閉、停產的違法排污企業進行停電限電、停水處置。交通、水利、農業、林業、衛生、旅遊等有關部門要依法做好各自領域的環境保護和資源管理工作。各部門之間要及時互通資訊,加強協調,形成解決環境問題的合力。
(二十六)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要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不斷提高全社會對環境保護的認識,努力營造保護環境的輿論氛圍。新聞媒體要把加強環保宣傳作為一項重要職責,大力宣傳環保方針政策,積極推介環保工作中的先進典型和先進經驗,對嚴重影響環境的典型違法案例,要按程式予以監督曝光,適當刊播環境品質公告、環境公益廣告和公眾環境資訊。各級幹部培訓機構要加強對各級領導幹部、企業負責人的環保培訓。要在大中小學校開展國情省情和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教育,開展全民環保科普活動。提高全社會環境意識,要廣泛開展綠色社區、綠色學校和環境友好企業等綠色創建活動,引導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推動全社會採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費方式,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決定精神,制訂措施,抓好落實。省環保局要會同省監察廳監督檢查本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每年向省政府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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