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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3日在巴厘島開幕,正如《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秘書處執行秘書德博埃爾所說,“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在此次巴厘島大會上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就像人們在生活中難以離開發佈天氣資訊的氣象臺一樣,在全球變暖已成不爭事實的形勢下,人類要想有一個更好的自然和生活環境,也離不開一座應對氣候變化挑戰的國際大廈。它不僅發佈資訊,更是國際社會商討對策與合作行動的平臺。它的根基就是“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這一原則之所以成為根基,是因為它反映了各國經濟發展水準、歷史責任、當前人均排放上的差異,也凝聚了國際社會的共識。
發達國家在實現工業化、現代化的過程中,無約束、大量地排放了溫室氣體,主要是二氧化碳。從18世紀工業革命開始到1950年,在人類由於化石燃料燃燒釋放的二氧化碳總量中發達國家佔了95%;從1950年到2000年的50年中,發達國家的排放量仍佔到總排放量的77%。最近,《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秘書處發佈的統計數據顯示,全球主要工業化國家2005年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延續了近年來的上升趨勢,達到182億噸,接近於1990年187億噸的歷史最高紀錄。因此,發達國家對氣候變化負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責任,也應承擔主要的義務,嚴格履行《京都議定書》確定的減排目標,並在2012年後繼續率先承擔減排義務。
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由於歷史累積排放量少,人均排放量低,當前的首要任務依然是發展經濟,消除貧困。為了實現發展目標,發展中國家的能源需求將有所增加,這是發展中國家發展的基本條件。因此,在應對氣候變化的過程中,國際社會應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和發展空間,在現階段對發展中國家提出強制性減排要求是不適宜的。另一方面,發展中國家也應根據自身情況採取相應措施,特別是要注重引進、消化、吸收先進的清潔技術,為應對氣候變化作出力所能及的貢獻。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是應對氣候變化未來國際合作得以維繫並取得進展的基礎。根據這一原則,國際社會應加大對發展中國家的支援,發達國家應履行對發展中國家的技術轉讓和資金支援的承諾,切實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國際社會要加強研發和推廣高效利用化石燃料技術、節能技術、環保技術、可再生能源技術等,並使廣大發展中國家買得起、用得上這些技術。《京都議定書》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可以幫助發達國家以較低成本完成減排義務,也有助於促進發展中國家可持續發展,是雙贏的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