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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安全宜列最高戰略 李清代表呼籲立例應急
發佈時間:2006-03-05 17:34:47    文章來源:
 
  人人都知“環境安全大過天”,現狀卻是污染事故“按下葫蘆浮起瓢”。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環保局局長李清今天領銜提交“關於儘快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條例》的議案”,期望以法來防控環境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如洪水猛獸!李清在議案中如是列舉:去年11月松花江發生苯污染特大環境事件後,至今年1月我國各地又相繼發生廣東北江鎘污染、廣西紅水河天峨段水質污染、遼寧渾河撫順段水質酚濃度超標、湖南湘江株洲和長沙段鎘污染等多起影響較大的典型環境污染事件。“廣東遭遇了突如其來的北江鎘污染事件,防控的實踐使我深深體會到,為更有效應對日益複雜的突發環境事件,除了嚴密的應急預案外,還必須有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國家層面上,應抓緊制訂並儘快出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條例》。”李清說。
  李清還有更深的思索:我國已進入環境污染事故高發期,環境安全問題突出,制訂和頒佈施行《應急條例》已迫在眉睫!據統計,近年我國每年發生的環境污染事故都在2000起以上。
  未來15年,中國人口將達到14.6億,經濟總量將翻兩番,污染負荷或會增加四至五倍。這一時期,將是環境安全最危險的時期。“因此必須將環境安全同糧食安全、國防安全以及能源安全一起納入國家最高發展戰略之中,並以立法形式加以確認”。
  “制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條例》,旨在建立統一、高效、權威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的體制和機制。”李清說,比如應急機構制度、應急預案制度、環境安全評估制度、資訊溝通與公開制度,等等。特別是對有關政府及其部門對突發環境事件隱瞞、緩報、謊報和對上級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礙、干涉的,以及拒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要規定嚴格的法律責任,堅決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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