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輻射環境和放射源實現統一監管 2005年12月1日,《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施行。2006年1月18日,國家環保總局局長周生賢簽署國家環保總局令第31號,發佈了《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該辦法已于3月1日施行。
這只是我國核與輻射環境安全領域眾多規定中的一個方面。為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中國政府制定並頒布了涉及核設施安全監管、放射性廢物管理、核材料管制、民用核承壓設備監督管理、放射性物質運輸管理、核技術應用等多個方面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導則和技術文件。其中有行政法規4部,核安全監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發佈的規章30多項,導則70多項,技術文件180多項。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標誌著我國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全面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中國的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監管,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加強法制建設的同時,中國政府積極整合相關領域的職能,理順了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監管體制,實現了核安全、輻射環境和放射源的統一管理。國家環保總局(國家核安全局)對全國核設施、輻射源、鈾礦、伴生放射性礦、放射性廢物積極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在核設施集中地區設立了6個派出機構,各省環保部門也設有輻射環境安全監管機構。通過實行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加強核安全技術後援單位人才培養和引進,目前,全國已有約1300人從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工作。
核安全監管水準提高,建成輻射環境監測網路 在核設施安全監管方面,中國政府採用國際通用做法,實行嚴格的安全許可證制度。“十五”期間,中國政府在“安全第一,品質第一”的核電發展方針指導下,實現了“保護工作人員、公眾和環境不致遭受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輻射照射和污染,並將輻射和污染降至合理可行儘量低的水準”的目標。10年來,中國建設了7座核動力廠、15台發電機組。在此期間,中國的核安全監管水準逐漸提高,工作不斷深入,確保了在役核設施安全運行,有效控制了在建核設施建造品質。
中國政府十分注意加強輻射環境監測網路建設。到2005年底,“全國輻射環境監測網、核與輻射應急技術中心和輻射環境監測技術中心”項目已基本完成,31個一級網站(省、市、自治區)和兩個二級網站(包頭和青島)初具規模,配套設施基本到位;24個省市對轄區內重點城市實施了常規輻射環境品質監測;全國城市放射性廢物庫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完成初步設計;在全國14個省(自治區)開展了鈾礦冶放射性污染防治專項行動。我國輻射環境監測系統已基本實現“組織網路化、管理程式化、技術規範化、方法標準化、裝備現代化、品質保證系統化”的總體目標。
“十五”期間,中國政府積極加強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國務院批准發佈了《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家環保總局先後發佈了《國家環保總局核與輻射應急響應方案》、《處置核與輻射恐怖襲擊事件實施方案》等,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能力建設項目正在實施,輻射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和控制能力全面提升。
廢棄、閒置放射源安全收貯,核電廠安全運行,重視國際合作 中國政府理順了放射源監管機制,開展了放射源安全收貯工作。《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規定環保部門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強調要從生產、進出口、銷售、使用、運輸、貯存到處置等各環節對放射性同位素實行監管,實行了許可證制度,規定放射源進出口必須依法履行審批手續。2004年,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清查放射源,讓百姓放心”專項行動,實現了“查清底數、收貯廢源、消除隱患”的預期目標,為規範放射源管理打下了堅實基礎。專項行動結果初步核定,目前我國使用和廢棄的放射源共有142773枚,其中107380枚分佈在12412家涉源單位,其餘35393枚廢棄、閒置的放射源已安全收貯。
相對完備的法律環境、統一協調的管理體系和嚴格有效的監督管理,有效地保證了我國的核與輻射環境安全。中國在役運行的所有核電廠沒有發生3級以上核安全運行事件,廢物排放指標也低於國家規定標準。多年來的輻射監測結果表明,我國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環境中的放射性水準總體保持在天然本底的漲落範圍之內。
中國政府也十分重視核與輻射環境監管領域的國際合作。1999年,中國政府批准加入了《核安全公約》,成為履約國,並按相應規程參加了3次履約活動,提交了國家報告。在放射源監管方面,中國政府向國際社會鄭重承諾,遵守國際原子能機構發佈的《放射源安全與保安行為準則》。
為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國計劃在2020年核電比例達到全國電力總裝機容量的4%,規模達到3600萬千瓦,未來10~15年內,要再建26~28台百萬千瓦級核電機組,而且要立足本地化,這無疑給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帶來了更新、更繁重的任務。因此,要繼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進一步依法加強監管,為經濟社會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背景鏈結<<< 核安全和輻射環境監督管理 強化核環境安全管理,嚴格核設施運行監督。積極防治電磁輻射污染,保持電磁輻射環境良好狀態。
加強核安全與輻射環境管理。建立和完善核安全、輻射防護與應急、放射性廢物管理的法規和標準。制訂《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核安全法》。加強對在役核設施的安全運行監督,做好新建核設施安全評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嚴格建造過程的現場監督和核承壓設備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嚴格核材料管制。加強對放射性廢物的安全貯存與處置的監督,完成各省放射性廢物庫建設,做好中、低放射性廢物的收貯和管理,開展退役核設施安全處置的政策和技術研究。——摘自《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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