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
廣東環境保護
>
專題專欄
>
環境安全
>
基礎知識
>
環境應急
如何對嚴重污染採取強制性應急措施?
發佈時間:2005-02-06 16:00:44 文章來源:
強制性應急措施指當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或其他緊急事件,使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由人民政府採取的排除或減輕這一威脅的帶有強制性質的應急措施。一般包括:責令排污單位停止或減少排放污染物,改變污染物排放的方向或途徑,疏散居民,以及其他各種防止污染擴散的措施等。環境強制性應急措施由人民政府作出決定,並以行政處理決定的形式發佈實施,這種決定由於其內容的緊迫性,既可以書面形式送達相關人,也可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介向社會廣泛發佈,還可用電話等口頭形式通知相關人,無論採用哪種形式,均須以人民政府作出的書面決定為準,並且要留檔備查,相關人必須立即執行,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否則作出決定的人民政府可對其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相關新聞
列印本稿
關閉窗口
返回頂部
開發維護:
Copyright
©
2007 廣東省環境保護局 版權所有
|
關於本網站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
管理員信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