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技術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做到持證上崗。
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全國污染治理設施運營人員的培訓指導工作,組織編制污染治理設施運營人員的培訓大綱、考核標準和培訓教材,指導各省開展培訓工作。
三、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技術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培訓考核工作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在國家沒有出臺統一考核標準及培訓教材之前,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可先行試點開展工作。省級環保部門可採用與同級勞動部門聯合開展工作的方式,也可委託地、市級環保部門開展運營培訓考核工作。有條件的運營單位也可自行開展培訓工作,但經過其培訓的人員應通過環保部門的考核,並獲得省級環保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
四、各級環保部門在開展運營培訓工作中,可以收取一定的培訓費用,做到收支平衡,但不應以贏利為目的。
五、2005年6月以前為運營培訓工作過渡期。在環保部門開展運營培訓考核工作之前,申請運營資質的單位應對本單位現場管理及操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上崗,並經省級環保部門認可,可暫視為滿足運營管理及操作人員申請條件。待環保部門開展運營培訓工作後,持證單位從事運營的管理及操作人員應參加當地環保部門組織的考核並取得合格證書。
六、運營管理及操作人員培訓內容為:
(1)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和有關標準。
(2)環境污染防治技術簡介。
(3)環境保護管理和污染源監督管理的有關政策。
(4)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
(5)污染治理設施的操作規程。
(6)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規章制度。主要有操作人員崗位責任制、操作人員上崗培訓和考核制度、設備儀器的維護保養制度、設施運行記錄和監測報告制度、突發事故的處理和報告制度等。
(7)委託方的廠規、廠紀和其他有關規定。
七、過渡期各省培訓試點工作中可參考以下培訓大綱,各省可根據不同專業領域分別開展培訓。
操作人員培訓大綱(供培訓過渡期參考)
一、指導思想
通過培訓使污染治理設施操作人員了解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的基本概念和有關知識,掌握污染治理技術工藝、設施操作原理和化驗檢測技術,熟悉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使實際操作能力和技術水準得到提高。
二、培訓內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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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內容 |
授課內容及要求 |
培訓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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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概論 |
1、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髮展歷程 |
使操作人員了解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的基本概念和有關知識 |
| 2、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的意義 |
| 3、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的形式 |
| 4、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資質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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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實用技術 |
1、廢水及生活污水治理技術(按不同行業、不同性質和各類廢水處理要求,講授物理、化學、生物處理技術) |
使操作人員有重點地掌握各種污染治理實用技術 |
| 2、廢氣治理技術(按不同性質和各類廢氣處理要求,講授吸收、吸附、過濾等處理技術) |
| 3、煙塵、粉塵及二氧化硫治理(主要講授機械除塵、電除塵、布袋除塵、濕法脫硫、幹法脫硫、半幹半濕法脫硫等實用技術及適用範圍) |
| 4、廢渣(固體廢物)處理及綜合利用技術(主要講授焚燒、衛生填埋、綜合利用技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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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法律知識 |
1、環境保護法概念(主要講授環境保護法律知識基本概念及其地位和作用) |
使操作人員了解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排放標準 |
| 2、防治大氣污染、水污染、噪聲污染、固體廢物污染等法律規定 |
| 3、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與賠償、排污收費等法律知識 |
| 4、各類污染物排放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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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制度 |
1、操作人員崗位責任制及操作管理制度(主要講授崗位責任、設備維修、勞動安全、交接班、藥品、物品管理制度,產生廢物如污泥、飛灰等的安全處理) |
使操作人員熟悉操作有關管理制度 |
| 2、污染物處理效果、排放情況檢測和檢測報告制度 |
| 3、突發性事故應急處理及報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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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測技術 |
環境監測儀器和常規分析化驗方法 |
掌握分析化驗的基本方法,能進行常規的化驗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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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設施基本情況和操作規程 |
污染治理設施的基本原理、工藝流程、運行參數和運行注意事項 |
掌握污染治理設施的基本情況和操作要求 |
| 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操作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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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實習 |
選擇有條件的運營現場作為固定實習場所,學習實際操作經驗 |
通過實習使操作人員掌握實際操作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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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試 |
分不同專業類別,對操作人員應掌握的知識和技能進行考核 |
了解培訓人員培訓知識掌握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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