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綠色學校”、“綠色幼兒園”
申報與驗收工作程式
一、工作依據
省“綠色學校”、“綠色幼兒園”申報與驗收的工作依據為國家環境保護局、中共中央宣傳部、國家教育委員會《全國環境宣傳教育行動綱要》(1996年-2010年);省委宣傳部、省環境保護局、省教育廳《關於開展創建“綠色學校、綠色幼兒園”活動的通知》。
二、工作機構及職責
創建“綠色學校”、“綠色幼兒園”活動領導小組:由省委宣傳部、省環境保護局、省教育廳三部門聯合組成。主要負責省“綠色學校”、“綠色幼兒園”的考核驗收與命名。
省創建“綠色學校”、“綠色幼兒園”活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省委宣傳部、省環境保護局、省教育廳分別派員參加,具體負責申報驗收中的日常工作和組織協調。
三、工作程式
(一)申報
1.凡申報省級“綠色學校”、“綠色幼兒園”的,必須是市級“綠色學校”、“綠色幼兒
園”,由申報單位向各地級以上市委宣傳部、市教育局、市環保局聯合組成的創建“綠色學
校”活動領導小組提出申請。
2.各地級以上市創建活動領導小組負責按照“綠色學校”、“綠色幼兒園”評估標準對申報單位進行初審,初審合格,提出推薦意見,填寫推薦表,報省創建“綠色學校”、“綠色幼兒園”辦公室。推薦報告須附下列材料:
(1)省“綠色學校”、“綠色幼兒園”推薦表;
(2)創建省“綠色學校”、“綠色幼兒園”工作總結;
(3)省“綠色學校”、“綠色幼兒園”自評達標情況表;
(4)有關創建“綠色學校”、“綠色幼兒園”文件、照片等材料。
(二)考核驗收
1.省創建“綠色學校”、“綠色幼兒園”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2.省創建“綠色學校”、“綠色幼兒園”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小組對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申報單位進行現場考核驗收,提出考核意見。
(三)審批與命名
1.省創建“綠色學校”、“綠色幼兒園”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考核意見提交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審定通過驗收的單位名單。
2.由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省環境保護局共同命名省“綠色學校”、“綠色幼兒園”,並頒發牌匾。
(四)復查
1.對被命名為省“綠色學校”、“綠色幼兒園”的單位實行動態管理,對工作退步,不符合條件的,所在地創建“綠色學校”、“綠色幼兒園”活動領導小組可提出限期改進要求,不能落實的,由地級以上市創建“綠色學校”、“綠色幼兒園”活動領導小組報請省創建“綠色學校”、“綠色幼兒園”領導小組取消其稱號。
2.地級以上市創建“綠色學校” 、“綠色幼兒園”活動領導小組每兩年一次對轄區的省“綠色學校”、“綠色幼兒園”進行復查,省創建“綠色學校”、“綠色幼兒園”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不定期進行抽查。
(五)評選週期
廣東省“綠色學校”、“綠色幼兒園”每兩年評選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