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環境教育基地申報與驗收程式
一、工作依據
省環境教育基地申報與驗收的工作依據為國家環境保護局、中共中央宣傳部、國家教育委員會《全國環境宣傳教育行動綱要》(1996年—2010年);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省環境保護局《關於評選廣東省環境教育基地的通知》。
二、工作機構及職責
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省環境保護局負責省環境教育基地的考核驗收與命名。
省環保宣傳教育中心負責申報省環境教育基地驗收中的日常具體工作和組織協調。
三、工作程式
(一)申報
1.凡申報省環境教育基地的,必須是市級環境教育基地,由申報單位向各地級以上市委宣傳部、市教育局、市環保局提出申請。
2.各地級以上市委宣傳部、市教育局、市環保局負責按照評估標準對環境教育基地申報單位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提出推薦意見,填寫推薦表,報省環保宣傳教育中心。推薦報告須附下列材料:
(1)省環境教育基地推薦表;
(2)創建省環境教育基地工作總結;
(3)有關創建省環境教育基地文件、照片等材料。
(二)考核驗收
1.省環保宣傳教育中心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2.省環保宣傳教育中心組織專家小組對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申報單位進行現場考核驗收,提出考核意見。
(三)審批與命名
1.考核小組將考核意見提交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省環保局聯席會議審議,審定通過驗收的單位名單。
2.由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省環保局共同命名省環境教育基地,並頒發牌匾。
(四)復查
1.對被命名為省環境教育基地的單位實行動態管理,對工作退步,不符合條件的,所在地主管部門可提出限期改進要求,不能落實的,由地級以上市主管部門報請省主管部門取消其“省環境教育基地”稱號。
2.地級以上市主管部門每兩年一次對轄區的省環境教育基地進行復查,省主管部門不定期進行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