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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社區”申報與驗收程式
一、工作依據
省“綠色社區”申報與驗收的工作依據為國家環保總局《關於進一步開展“綠色社區”創建活動的通知》;省環境保護局、省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開展創建“綠色社區”活動的通知》。
二、工作機構及職責
省環境保護局、省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成立廣東省創建“綠色社區”指導委員會,負責省“綠色社區”的考核驗收與命名,辦公室設省環保宣傳教育中心,負責申報省“綠色社區”驗收中的日常具體工作和組織協調。
三、工作程式
(一)申報
1.凡申報省“綠色社區”的,由申報單位向各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局、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
2.各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局、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按照評估標準對“綠色社區”申報單位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提出推薦意見,填寫推薦表,報省創建“綠色社區”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推薦報告須附下列材料:
(1)省“綠色社區”推薦表;
(2)創建省“綠色社區”工作總結;
(3)有關創建省“綠色社區”文件、照片等材料。
(二)考核驗收
1.省創建“綠色社區”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2.省創建“綠色社區”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小組對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申報單位進行現場考核驗收,提出考核意見。
(三)審批與命名
1.考核小組將考核意見提交省創建“綠色社區”指導委員會審議,審定通過驗收的單位名單。
2.由省創建“綠色社區”指導委員會命名省“綠色社區”,頒發牌匾及證書。
(四)復查
對被命名為省“綠色社區”的單位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檢查一次,期間還進行抽查、復查。抽查不及格的,限期整改;復查不合格的,撤銷命名。
(五)評選週期
廣東省“綠色社區”每年評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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