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點表中NTU為散射濁度單位。點特殊情況包括水源限制等情況。點CFU為菌落形成單
位。點放射性指標規定數值不是限值,而是參考水準。放射性指標超過表1中所規定的數值時,必須進行核素分析和評價,以決定能否飲用。
4.2.2 生活飲用水水質非常規檢驗項目
生活飲用水水質非常規檢驗項目及限值見表2。
表2 生活飲用水水質非常規檢驗項目及限值
| 項 目 |
限 值 |
| 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
| 硫化物 |
0.02(mg/L) |
| 鈉 |
200(mg/L) |
| 毒理學指標 |
| 銻 |
0.005(mg/L) |
| 鋇 |
0.7(mg/L) |
| 鈹 |
0.002(mg/L) |
| 硼 |
0.5(mg/L) |
| 鉬 |
0.07(mg/L) |
| 鎳 |
0.02(mg/L) |
| 銀 |
0.05(mg/L) |
| 鉈 |
0.0001(mg/L) |
| 二氯甲烷 |
0.02(mg/L) |
| 1,2-二氧乙烷 |
0.03(mg/L) |
| 1,1,1-三氯乙烷 |
2(mg/L) |
| 氯乙烯 |
0.005(mg/L) |
| 1,1-二氯乙烯 |
0.03(mg/L) |
| 1,2-二氯乙烯 |
0.05(mg/L) |
| 三氯乙烯 |
0.07(mg/L) |
| 四氯乙烯 |
0.04(mg/L) |
| 苯 |
0.01(mg/L) |
| 甲苯 |
0.7(mg/L) |
| 二甲苯 |
0.5(mg/L) |
| 乙苯 |
0.3(mg/L) |
| 苯乙烯 |
0.02(mg/L) |
| 苯並(a)芘 |
0.00001(mg/L) |
| 氯苯 |
0.3(mg/L) |
| 1,2-二氯苯 |
1(mg/L) |
| 1,4-二氯苯 |
0.3(mg/L) |
| 三氯苯(總量) |
0.02(mg/L) |
|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酯 |
0.008(mg/L) |
| 丙烯酰胺 |
0.0005(mg/L) |
| 六氯丁二烯 |
0.0006(mg/L) |
| 微囊藻毒素-LR |
0.001(mg/L) |
| 甲草胺 |
0.02(mg/L) |
| 滅草松 |
0.3(mg/L) |
| 葉枯唑 |
0.5(mg/L) |
| 百菌清 |
0.01(mg/L) |
| 滴滴涕 |
0.001(mg/L) |
| 溴氰菊酯 |
0.02(mg/L) |
| 內吸磷 |
0.03(mg/L)(感官限值) |
| 樂果 |
0.08(mg/L)(感官限值) |
| 2,4—滴 |
0.03(mg/L) |
| 七氯 |
0.0004(mg/L) |
| 七氯環氧化物 |
0.0002(mg/L) |
| 六氯苯 |
0.001(mg/L) |
| 六六六 |
0.005(mg/L) |
| 林丹 |
0.002(mg/L) |
| 馬拉硫磷 |
0.25(mg/L)(感官限值) |
| 對硫磷 |
0.003(mg/L)(感官限值) |
| 甲基對硫磷 |
0.02(mg/L)(感官限值) |
| 五氯酚 |
0.009(mg/L) |
| 亞氯酸鹽 |
0.2(mg/L)(適用於二氧化氯消毒) |
| 一氯胺 |
3 (mg/L) |
| 2,4,6 三氯酚 |
0.2(mg/L) |
| 甲醛 |
0.9(mg/L) |
| 三鹵甲烷點 |
該類化合物中每種化合物的實測濃度與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得超過1 |
| 溴倣 |
0.1(mg/L) |
| 二溴一氯甲烷 |
0.1(mg/L) |
| 一溴二氯甲烷 |
0.06(mg/L) |
| 二氯乙酸 |
0.05(mg/L) |
| 三氯乙酸 |
0.1(mg/L) |
| 三氯乙醛(水合氯醛) |
0.01(mg/L) |
| 氯化氰(以CN—計) |
0.07(mg/L) |
注:點三鹵甲烷包括氯倣、溴倣、二溴—氯甲烷和一溴二氯甲烷共四種化合物
5.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要求
5.1 作為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質,應符合下列要求。
5.1.1 只經過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飲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樣中總大腸菌群MPN值不應超過200;經過凈化處理及加氯消毒後供生活飲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樣中總大腸菌群MPN值不應超過2000。
5.1.2 必須按第4.2節表1的規定,對水源水進行全部項目的測定和評價。
5.1.3 水源水的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經凈化處理後,應符合本規範第4.2節表1的規定。
5.1.4 水源水的毒理學指標,必須符合本規範第4.2節表1的規定。
5.1.5 水源水的放射性指標,必須符合本規範第4.2節表1的規定。
5.1.6 當水源水中可能含有本規範4.2節表1所列之外的有害物質時,應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所需增加的檢測項目,凡列入4.2節表2及附錄A中的有害物質限值,應符合其相應規定(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經凈化處理後需符合相關規定)。在此列表之外的有害物質限值應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另行確定。
5.1.7 水源水中耗氧量不應超過4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不應超過3mg/L。
5.1.8 飲水型氟中毒流行區應選用含氟化物量適宜的水源。當無合適的水源而不得不採用高氟化物的水源時,應採取氟措施,降低飲用水中氟化物含量。
5.1.9 當水源水碘化物含量低於10μg/L時,應根據具體情況,採取補碘措施,防止發生碘缺乏病。
5.2 當水質不符合5.1節和附錄A中的規定時,不宜作為生活飲用水水源。若限于條件需加以利用時,應採用相應的凈化工藝進行處理,處理後的水應符合規定,並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批准。
6.水質監測
6.1 水質的檢驗方法應符合《生活飲用水檢驗方法規範》(2001)的規定。
6.2 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建立水質檢驗室,配備與供水規模和水質檢驗要求相適應的檢驗人員和儀器設備,並負責檢驗水源水、凈化構築物出水、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
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的水質也應定期檢驗。
6.3 採樣點的選擇和監測
檢驗生活飲用水的水質,應在水源、出廠水和居民經常用水點採樣。
城市集中式供水管網水的水質檢驗採樣點數,一般應按供水人口每兩萬人設一個採樣點計算。供水人口超過一百萬時,按上述比例計算出的採樣點數可酌量減少。人口在二十萬以下時,應酌量增加。在全部採樣點中應有一定的點數,選在水質易受污染的地點和管網系統陳舊部分等處。
每一採樣點,每月採樣檢驗應不少於兩次,細菌學指標、渾濁度和肉眼可見物為必檢項目。其他指標可根據當地水質情況和需要選定。對水源水、出廠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網末梢水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常規檢驗項目的全分析。對於非常規檢驗項目,可根據當地水質情況和存在問題,在必要時具體確定檢驗項目和頻率。當檢測指標超出本規範第4.2節中的規定時,應立即重復測定,並增加監測頻率。連續超標時,應查明原因,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在選擇水源時或水源情況有改變時,應測定常規檢測項目的全部指標。具體採樣點的選擇,應由供水單位與當地衛生監督機構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確定。
出廠水必須每天測定一次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糞大腸菌群、渾濁度和肉眼可見物,並適當增加游離余氯的測定頻率。
自建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質監測的採樣點數、採樣頻率和檢驗項目,按上述規定執行。
6.4 選擇水源時的水質鑒定,應檢測本規範第4.2節表1中規定的項目及該水源可能受某種成分污染的有關項目。
6.5 衛生行政部門應對水源水、出廠水和居民經常用水點進行定期監測,並應作出水質評價。
7.本規範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8.本規範自二OO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錄A 飲用水源水中有害物質的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