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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範(試行)
撰寫時間: 2005-10-10 文章作者: 文章來源:
 
(2000 年 9 月 11 日 ,廣東省環境保護局粵環監 [2000]8 號)

為進一步規範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根據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級審批管理規定》,制定本管理規範。

1.項目分類

建設項目指新建、改建、擴建、遷建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區域開發建設項目。須實施環境保護管理的建設項目主要包括:

1.1所在工業建設項目;

1.2水利工程、江河整治工程、圍海(江、湖)造地工程,各類海洋及海岸工程,各類流域開發工程;

1. 3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橋梁、管線運輸工程,危險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學品倉庫及各類倉儲工程;

1.4飲食業、屠宰業、旅館業、商業項目,各類城鎮娛樂及服務項目,設有中央空調設施項目;

1.5醫院、療養院、學校、科研單位項目及所屬實驗室(廠)項目;

1.6電訊工程,設有電磁輻射設施項目,設有放射性設施項目;

1.7養殖業,農業開發項目;

1.8城市污水處理廠,垃圾(廢物)處理場(廠),城市環境整治工程,城市供水、道路、園林等市政工程項目;

1. 9 各類開發區(含工業區)、旅遊區、房地產開發項目、體育設施開發項 目、城市新區的總體建設及具體項目;

1. 10 國家環保總局、省環保局確定的其他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

2. 項目報批形式

2. 1 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的報批形式為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登記表。

2. 2 根據國家環保總局分佈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以下簡稱 “ 分類管理名錄 ” )和省環保局公佈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細目》(以下簡稱職 “ 分類管理名錄細目 ” ),已列入應報批環平易影響報告書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向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以下稱 “ 環保審批部門 ” )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

其中,改、擴建項目及技術項目,若新、老污染源均可達標排放,排污量全面減少,並且環保問題較為簡單的,可經環保審批部門確認報批環境影響報告表。

2. 3 根據國家環保總局公佈的分類管理名錄和省環保局公佈的分類管理名錄細目,已列入應報批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向環保審批部門報批環境影響登記表。

2. 4 屬分類管理名錄和細目所列項目類型,但其所處位置或規模在名錄和細目中未明確規定報告書或登記表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向環保審批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表。

其中,環保問題較為複雜,經環保審批部門確認,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

2. 5 凡屬規範 1 所列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項目類型未列入分類管理名錄和細目的,由建設單位向環保審批部門申報《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申報表》,環保審批部門書面確認項目報批形式。

3.項目分級管理

3. 1 根據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須報國家環保總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登記表的項目包括:

3. 1 . 1 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3. 1 . 2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3. 1 . 3 國務院審批的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3. 2 根據省政府《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級審批管理規定》,須報省環保局審批的項目包括《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級審批管理規定》,須報省環保局審批的項目包括(按規定須報國家環保總審批的除外):

3. 2 . 1 按規定須經市計劃、經貿等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的項目;

3. 2 . 2 在省內可能造成較大環境影響的項目;

(1 ) 下列的新建、擴建項目及增加生產規模的改建、技改項目:

·制漿造紙、味精、酵母、酒精、製革、生化制藥、農藥;

·火電廠、煉油、瀝青及瀝青添加劑;

·圍填海(江、湖)工程、污水排海(江)處理工程、跨流域引水工程;

·放射性礦產開採、放射性廢物處置、設有放射性設施的項目、稀土開採及分離;

·鉻鹽、砷治煉、鉛冶煉、氰化法提煉產品、氟化氫、染料、拆船。

(2 ) 省環保局確定的具體項目。

3. 2 . 3 可能造成環境影響跨市(指地級及地級以上市,下同)行政區的項目。

(1 ) 建設范跨市的項目;

(2 ) 由項目所在地或項目相鄰市、縣(縣級市)環保局提出,由公眾提出,由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單位提出,或由省環保局直接提出的可能造成跨市行政區影響的項目。若項目已由市或縣(縣級市)環保部門受理,應及時轉報省環保局。

3. 3 根據省政府《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級審批管理規定》,須報市環保局審批的項目包括(按規定須報國家環保總局、省環保局審批的項目除外):

3. 3 . 1 按規定須經市計劃、經貿等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的項目;

3. 3 . 2 在市範圍內可能造成圈較大環境影響的項目(具體項目名錄經省環保局批准,由市政府或市環保局頒布);

3. 3 . 3 可能造成環境影響跨縣(縣級市)的項目;

3. 3 . 4 市環保局直接管轄區內的項目;

3. 3 . 5 中央、省、市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建設項目。

3. 4 根據省政府《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級審批管理規定》,不需報國家環保總局及省、市環保局審批的項目,報縣(縣有市)環保局審批。

3. 5 建設單位向環保審批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登記表,報審環境保護方案,報審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應同時將申報文件抄送項目所在地環保部門,項目所在地環保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對報審文件的初審意見。

4. 項目各建設階段管理

4. 1 在項目各建設階段,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實施管理。對明確劃分各建設階段的環保問題較複雜的項目,應按下列各建設階段的管理要求實施管理。對環境影響較小的或不明確劃分各建設階段的項目,應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或相應的項目定址前、設計前、辦理營業執照前或開工前階段,以下簡稱 “ 相應階段 ” )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登記表,以及在竣工後報審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4. 2 項目建議書階段,項目建設(籌建)單位向環保審批部門及項目所在地環保部門報告項目的基本情況並提供初步資料。環保部門應到現場察看,環保審批部門在徵求下一級項目所在地環保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書面簽復項目建設(籌建)單位,提出是否同意該項目上報立項的環保意見。該意見應納入上報的項目建設書文件。

4. 3 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 — 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登記表。

4. 3 . 1 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或相應階段),建設單位向環保審批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登記表。在下一級項目所在地環保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後,環保審批部門提出批復意見。

4. 3 . 2 在項目進入可行性研究階段時,建立單位向環保部門報告項目情況,提供初步資料(項目建議書及批復文件,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資料,環保方案初步資料等),並徵詢環保審批部門有關該項目的環保管理、環境影響評價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4. 3 . 3 對須報批報告書、報告表的項目,建設單位及時委託具有資格的評價單位編寫報告書或報告表。其中須編寫報告書的,應委託評價單位根據環保部門的基本要求及有關規範要求編寫環境影響評價大綱,報經環保審批部門確認。

對須填報登記表的項目,由建設單位直接填寫。

4. 3 . 4 環境影響評價要求

(1 ) 環境影響評價應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或相應階段)開展並完成。環境影響評價的基本內容與結論應納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部分須編報報告書的項目若在項目建議書上報階段已同時開展可行性研究工作,可根據實際情況同步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2 ) 環境影響評價的項目基礎資料可採用項目建議書階段資料和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或相應階段)提出的資料。

(3 ) 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應根據環保部門要求及有關規範,突出重點論證和交代主要環保問題。

(4 ) 對處於較為敏感地區的項目或有爭議的項目,評價過程應徵詢有關單位或公眾的意見。

(5 ) 對開發區(工業區)、流域開發等成片開發建設,應進行總體建設的環境影響評價。對已完成總體環境影響評價並報經環保審批部門審批的,其具體項目的報告書、報告表或登記表編報工作可從簡要求。但未完成總體環境影響評價的,具體項目應結合發展規劃按分類管理名錄的要求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4. 3 . 5 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的報批

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建設單位直接報環保審批部門,同時抄送項目所在地環保部門。環保審批部門的下一級項目所在地環保部門應在收到報告書之日起,30 日內向環保審批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環保審批部門在收到報告書之日起, 60 日內予以批復。若經審查,需進行修改的,時間由收到修改文本之日起計(不同)。

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登記表由建設單位先報項目所在地環保部門,經項目所在地環保部門初審後,由建設單位報環保審批部門。下一級項目所在地環保部門應在收到報告表或登記表之日起,分別在15 日內、 7 日內向環保審批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環保審批部門在收到報告表或登記表之日起,分別在 30 日內、 15 日內完成審批。

4. 3 . 6 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的審批原則

(1 ) 報批的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內容應符合項目實際情況,符合規範要求。報告書、報告表評價內容應重點突出,結論明確。對不符合要求的報審文件,應退回修改。

(2 ) 項目建設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法規、政策,不得批准國家明令禁止建設的項目及國家公佈淘汰的落後生產能力、工藝、設備和產品的項目

(3 ) 項目選址應符合經批准的建設規則、環境規劃;項目建設對周圍敏感地區、地點不產生明顯影響,不產生跨行政區影響及糾紛。

(4 ) 項目污染物排放應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的項目,應符合總量控制要求(具體控制指標可級評價後提出)。

(5 ) 項目建設不造成顯著的生態環境破壞。

(6 ) 項目建設不得選用能耗高、浪費資源、污染嚴重的落後工藝設備,應選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

(7 ) 改建、擴建和技改項目,須治理與該項目有關的原有污染。遷建項目不得繼續選用原有污染嚴重的工藝設備,不得轉移污染。

(8 ) 在環境品質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已達不到要求的地區,應嚴格控制相關項目的環保審批。對確需建設的項目,須落實區域污染物總量削減措施。

(9 ) 對環保問題較為複雜的項目的報告書報告表審查,應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對所處位置較為敏感或有爭議的項目,還應徵詢公眾或有關單位的意見。

4. 3 . 7 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批復文件的主要內容

(1 ) 對報告書、報告表評價內容、主要結論的原則意見。

(2 ) 是否同意申報項目的建設,同意的選址及建設規模(以及是否有同意建設的特別前提條件)。

(3 ) 對項目執行標準、排污控制要求或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以及針對項目特點提出須特別注意的事項(有些具體要求可在設計階段環保方案審核時確定)。

(4 ) 有無須進一步論證或說明的問題。

(5 ) 是否要求在設計階段報審環境保護方案。若項目建設已確定採用成熟可靠的環保方案或已完成具體的環保方案設計並已納入評價論證,可在此階段一併批復環保方案。

(6 ) 是否要求在施工期設立專門的環保監督管理程式。

(7 ) 是否要求在竣工後實施試產(試運行)申報。

(8 ) 項目投入運行後,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期限(有的項目可在設計階段環保方案審核時或竣工後試運行申報時確定)。

(9 ) 環境影響登記表批復可參照上述有關內容。

4. 4 項目設計階段 — 報審環境保護方案。

4. 4 . 1 對在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報告表批復時規定的應在設計階段報審環境保護方案的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設計的基礎上編寫環境保護方案,報環保審批部門審核。下一級項目所在地環保部門應在收到環境保護方案之日起 15 日內,向環保審批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環保審批部門在收到環境保護方案之日起 30 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4. 4 . 2 環境保護方案主要內容

(1 ) 污染物產生量、治理方案、治理效果、排放濃度、排污量、須達到的排放標準、排放總量、排污方式等;污染物產生量大,難治理的項目,要說明採用清潔生產工藝情況及治理方案的可行性、可靠性;原有污染問題未解決的項目,要說明一併治理的情況。

(2 ) 施工期環保措施。

(3 ) 經評價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項目,須有專項防止生態破壞的環保措施。經評價對可能造成明顯水上流失的項目,須落實水土保持方案。

(4 ) 綠化措施。

(5 ) 環境監測計劃和管理措施。

(6 ) 環保投資。

(7 ) 說明是否符合報告書、報告表批復要求。

4. 4 . 3 環境保護方案審核原則

(1 ) 環保部門審核環境保護方案,主要是審核其是否落實了報告書、報告表批復的要求,不需審核具體的設備、工藝及具體的土建施工設計。

(2 ) 有的項目可在設計階段環保方案審核時確認報告書、報告表審批時仍未確定的事項,例如:排污總量控制指標,治理難度較大的項目經進一步調研究選定的治理方案,以及須在此階段確隊的其他事項等。

4. 4 . 4 環境保護方案審核意見的主要內容

(1 ) 是否同意提出的環境保護方案(不涉及設備、工藝及土建施工設計等較具體的設計內容。

(2 ) 部分項目要明確的具體控制指標或要求。

(3 ) 是否要求作進一步的說明。

(4 ) 施工期及竣工階段的管理要求。

4. 5 項目施工階段

4. 5 . 1 環保部門負責對項目施工期的環保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根據環保批復,在施工期需設立專門的環保監督管理程式的,應按計劃要求實施監測、管理。

4. 5 . 2 施工期環保管理應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各地政府頒布的管理規範。

4. 6 項目竣工階段

4. 6 . 1 項目竣工後試產(試運行)申報

環保審批部門在批復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登記表時明確規定須實施項目竣工後試產(試運行)申報的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後,向環保部門申報建設項目試產(試運行)申報表。說明環保設施建設及環保措施落實情況,提出環保設施試運行期,提出監測和管理計劃,提出臨時排污申請。

環保審批部門在收到試產(試運行)申報表之日起 15 日內,會同項目所在地環保部門對建設項目環保設施進行檢查並簽署意見,確認主體工程是否可投入實物試運行,規定環保設竣工驗收申報期限,並核發臨時排污許可證。

4. 6 . 2 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期限確定

環保審批部門可在批復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或審核項目環境保護方案或簽署項目竣工後試產(試運行)申報環保意見時明確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期限,也可在試產(試運行)期間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申報期限。

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申報期限一般為投入試產(試運行)後三個月內。一般應要求運行工況穩定,運行負荷達 75% 以上。

若項目的主體工程試產期較長,或運行不穩定,或運行規模小,影響環保設施正常穩定運轉,經環保審批部門確認,驗收期限可大於三個月。若項目分期設產,或項目較長時間未達生產(運行)規模,應實施分期或分步驗收。若建設項目執行由在關管理部門組織總體工程驗收程式的,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應在項目總體工程驗收之前完成報審。

4. 6 . 3 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申報要求

(1 ) 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格式由國家環保總局或省環保局規定。由環保審批部門根據不同項目類型,確認選用的申請報告格式。市環保局可根據實際情況設定不同項目類型的申請報告格式。

(2 ) 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項目建設、運行概況;

·各項環保設施建設、運行情況,各項環保措施落實情況;

·污染型項目應包括污染物產生、治理、綜合利用、排放及達標等情況;

·應實施監測的項目,應有符合規範的監測數據;

·說明是否符合法規、標準及項目環保批復要求;

·存在問題及改進意見。

(3 ) 對應實施監測的項目,建設單位須委託環保審批部門確認的環境監測站進行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監測並編寫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報告。監測報告為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必備附件。在實施監測前,實施竣工驗收監測的方案應經環保審批部門確認。監測報告應符合規範要求,內容主要包括:

·污染物排放狀況監測;

·環保設施效果監測;

·部分項目在主要環境敏感點或代表點的環境品質監測;

·各項監測結論;

·各項環保設施、環保措施檢查情況,是符合環保批復要求。

4. 6 . 4 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申報批復

在項目主體工程投入試產(試運行)後三個月內,或在環保審批部門規定的限期內,建設單位或運行使用單位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下一級項目所在地環保部門應在收到申請報告之日起,15 日內向環保審批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環保批部門收到申請報告之日起, 30 日內予以批復。

4. 6 . 5 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審批原則

(1 ) 審批應依據環保法規、標準,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審批及環保方案審核確定的環保要求。

(2 ) 環保設施按要求建成,環保措施落實。

(3 ) 符合環保審批部門對項目的批復文件要求。

(4 ) 污染物排放達到規定的標準或控制指標。

(5 ) 對公眾較為關注的項目或有爭議的項目,主要問題得到解決。

(6 ) 存在的非主要問題可得到有效解決。

(7 ) 項目建設環保審批手續完備,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文件符合規範要求。

(8 ) 若不符合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條件的,環保審批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要求建設單位或運行使用單位限期整改,並要求重新申報環保設施竣工驗收。

4. 6 . 6 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審批文件的主要內容

(1 ) 項目建設過程是否符合環保法律法規及環保審批部門規定的要求。

(2 ) 防治污染設施運轉是否達到預期效果,污染物排放是否達到規定的控制指標。保護生態環境的措施及管理措施是否達到規定要求。

(3 ) 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及監測報告是否符合規範要求。

(4 ) 是否同意通過驗收,及對存在問題的意見。若不同意通過驗收,應明確整改期限。

5. 項目環保管理法律依據及適用標準

5. 1 法律、法規依據

5. 1 . 1 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5. 1 . 2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5. 1 . 3 《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5. 1 . 4 《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級審批管理規定》。

5. 2 環境品質標準

5. 2 . 2 應充分考慮到當地環境現狀、發展規劃及環境保護規劃,項目對環境的影響不能佔有全部環境容量。

5. 2 . 3 應根據所在區域環境現狀,發展規劃及環境保護規劃確定對執行某一標準控制值所允許的超標機率或超標範圍。

5. 3 污染物排放標準

5. 3 . 1 應從嚴執行污染物排放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

5. 3 . 2 除應執行濃度標準外,應同時執行部分行業排水量標準以及污染物排放量標準。

5. 3 . 3 對部分行來,除應執行已列出的特徵污染物行業排放標準外,其他污染物排放標準應執行綜合排放標準。

5. 3 . 4 執行對特定污染物總量控制的企業,應經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確定總量控制指標。

5. 3 . 5 對一般項目,應由下一級項目所在地環保部門提出執行相慶排放標準的初步意見,經環保審批部門確認。

5. 3 . 6 項目經審批後,若相應的排放標準已改變的,驗收時可按原確定值驗收,但投產項目應執行新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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