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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深圳市大鏟灣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的意見的函
撰寫時間: 2007-08-29 文章作者: 文章來源:
 

粵環函〔2007741

 

 

關於調整深圳市大鏟灣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的意見的函

 

省政府辦公廳:

轉來省政府領導對深圳市政府《關於調整深圳市大鏟灣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的請示》(深府〔200784號)的批示收悉。我局按批示要求補充徵求了省經貿委、交通廳、建設廳、旅遊局等部門的意見,于811召集有關專家對調整方案進行了評審論證,並要求深圳市根據省領導批示和專家意見對《深圳市大鏟灣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調整可行性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可研報告》)的有關內容和調整方案做了補充修改。經研究,審核意見如下:

一、專家經評審論證認為深圳市對大鏟灣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進行局部調整是必要的,但應儘量減少調整範圍,調整後四類水質目標應限制在規劃的港口區港池內(附件一)。深圳市根據專家意見對調整方案做了修正,原申請調整的功能區序號610維持不變,根據港口建設規劃需要,調整方案變更為只調整功能區序號6119.1公里長的岸段範圍。

二、省經貿委、交通廳、旅遊局、海洋與漁業局等部門對調整方案無不同意見(附件二)。

三、根據擬調整近岸海域的功能、水質現狀和深圳市大鏟灣港口規劃建設的需要,我局原則同意深圳市重新提出的調整方案。大鏟灣近岸海域調整後的環境功能區劃表如下:

深圳市大鏟灣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調整方案

標識號

行政區

功能區名稱

範圍

寬度

km

長度

(km)

主要

功能

水質

目標

備註

611A

深圳市

南頭關界-西鄉港口功能區

南頭關界至西鄉

3.0

9.1

港口

沿岸1.2km範圍內的港池執行四類水質標準

611B

西鄉-東寶河口三類功能區

西鄉至東寶河口

3.0

32.6

一般工業用水、濱海風景旅遊、水產養殖

其中有毒有害物質及石油類執行二類標準

四、深圳市須加強大鏟灣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調整後的環境保護工作,落實《可研報告》提出的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的管理措施,大鏟灣港區工程建設必須採取嚴格污染控制措施,確保調整後的海水水質和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達到目標要求。

 

附件:    附件1.《深圳市大鏟灣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調整可行性研究報告》專家評審意見

              2.省經貿委等部門意見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聯繫人:孔慶安,聯繫電話:8753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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