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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保總局關於限制進口類廢物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03.7.23)
發佈時間:2005-10-10 12:55:00 文章來源: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中日友好環境保護中心:
為規範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以下簡稱進口廢物)的審批工作和進口廢物批准證書的管理,根據《關於限制進口類廢物環境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環發[2003]69號)、《關於委託中日友好環境保護中心負責進口廢物審批有關問題的通知》(環函[2003]138號),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口廢物申請的受理
1、中日友好環境保護中心廢物進口登記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廢物進口登記中心)負責進口廢物審批的具體管理工作。
2、申請進口廢物的廢物利用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口申請書(見附件),並加蓋申領單位印章;
(2)進口廢物環境風險評價報告;
(3)廢物利用單位有效的年檢營業執照正本複印件或副本;
(4)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3、進口廢物的申請材料,經利用單位所在地地級市環保局初審和省級環保局(廳)審查同意後,由省級環保局(廳)列出清單,統一郵寄或以其他方式送達廢物進口登記中心。
特殊情況下,由廢物利用單位自送材料的,申請材料必須由省級環保局(廳)加蓋公章密封,廢物進口登記中心憑廢物利用單位所在地省級環保局(廳)的介紹信受理。
二、進口廢物的審批
1、廢物進口登記中心根據省級環保局(廳)的建議,核準各加工利用單位年度審批總量和發證份數,並視具體情況一次性簽發所有進口廢物批准證書或分多次簽發。
2、廢物進口口岸的審批實行就近原則;每份進口廢物批准證書的口岸不超過三個。
3、凡符合要求的申請,廢物進口登記中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發進口廢物批准證書。特殊情況下,最多不超過20個工作日。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簽發進口廢物批准證書:
(1)國家明令關停的企業;
(2)生產工藝或設備落後,污染嚴重的企業;
(3)非法轉讓或倒賣進口廢物批准證書的企業;
(4)非法轉讓或倒賣進口廢物的企業;
(5)申請材料弄虛作假或有其他欺騙行為的企業;
(6)違反國家法規政策的企業;
(7)我局規定的其他不得進口廢物的情形。
三、進口廢物批准證書的管理
1、進口廢物批准證書由海關在批准證書的廢物進口登記表內逐批簽注核減進口廢物數量。2003年7月1日以後簽發的批准證書,其進口登記表核填滿後,無論批准的進口廢物數量是否已全部進口,該份證書均自行失效。
2、進口廢物批准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一年,自批准之日起計算。
進口廢物批准證書只能在有效期內延期一次,延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3、屬於分多次簽發進口廢物批准證書的,廢物利用單位所持批准證書使用完畢或自行失效後,可直接向省環保局(廳)提出申領下批次進口廢物批准證書的申請;省環保局(廳)審查同意後,報廢物進口登記中心核發下批次進口廢物批准證書。
4、進口廢物批准證書因故需要延期或更改的,廢物利用單位在該證書有效期內可直接向省環保局(廳)提出申請;省環保局(廳)審查同意後,報廢物進口登記中心核批。
廢物進口登記中心將原證收回,扣除已使用的數量後,重新簽發進口廢物批准證書。更改批准證書的,有效期不變。
5、進口廢物批准證書因丟失需要補辦的,廢物利用單位可在該證書有效期內直接向廢物進口登記中心提出補辦申請。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1)公安機關出具的報案證明;
(2)在全國性綜合或經濟類報紙上登載作廢聲明的報樣;
(3)海關出具的原批准證書使用情況的證明等。
廢物進口登記中心審查核實後,扣除原批准證書已使用的數量,核發新證並通知我局原證作廢。
四、進口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和廢電機審批的規定
1、從事進口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和廢電機加工利用的單位,必須是經我局批准的定點加工利用單位。
2、進口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和廢電機的批准證書,當年有效。特殊情況若需跨年度使用或申請延期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次年3月31日。
3、進口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和廢電機的批准證書,廢物進口登記中心分多次簽發;每次簽發的證書合計批准進口廢物數量不超過對該加工利用單位核準的年度審批總量的50%。我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4、位於京、津、東北、華北等地區的進口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和廢電機加工利用單位,不予批准廣東的口岸;其他位於廣東以外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加工利用單位,特殊情況需從廣東口岸進口廢物的,只予批准國家有關部門重點監管的口岸。
5、進口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和廢電機的加工利用單位,申領下批次進口廢物批准證書,或申請批准證書延期、更改、補辦的,必須在申請材料中詳細說明已進口廢物拆解後各種成分的去向,並附省級環保局(廳)的核實和預審意見。
附件: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口申請書
二○○三年七月七日
主題詞:環保 污控 廢物 批轉 通知
二○○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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