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文件
環辦[2003]66號
關於嚴格執行進口廢塑膠環境保護控制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驗局:
近期,我國海關、檢驗檢疫機構連續截獲以廢塑膠名義進口未經清洗的廢飲料包裝容器。這些廢飲料包裝容器一旦流入將對環境造成了嚴重污染。為嚴防城市垃圾進口,切實保護我國環境,現通知如下:
各級環保、海關、檢驗檢疫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強制性國家標準《進口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廢塑膠》(試行,GB16487.12 - 1996)。《進口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廢塑膠》規定:廢塑膠係指在塑膠及塑膠製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下腳料、邊角料和殘次品以及經過加工清洗後的、使用過的單一成分熱塑性塑膠(片狀、塊狀、粒狀或粉狀)。根據該標準,進口使用過的塑膠容器必須經破碎並清洗至無明顯異味、無明顯污漬。未經破碎並清洗的使用過的塑膠容器(如廢飲料包裝容器等)不符合標準,禁止進口。
各有關部門接到本通知後,請自行將有關內容對外公告。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主題詞:環保 污控 廢塑膠 標準 通知 抄 送: 中日友好環境保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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