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領與管理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關於申領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環〔2004〕146號)。
二、工作機構
省環境保護局負責本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中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不含按規定由國家、地級以上市、縣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下同)的審核發證和監督管理工作。污控處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和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污控處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領與管理工作中的職責 1、受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申請。
2、對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核查;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或徵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
3、提出發放與否的審批建議,報分管局領導審批,重大事項提交局務會議審議。
4、對符合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申領條件的單位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5、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變更、續證、登出等手續。
6、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四、受理範圍
全省範圍內屬省環保局受理的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申請。
五、申領條件
申領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直接從事危險廢物經營的人員經專業培訓。
(二)必須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從事危險廢物經營的設施、場所;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場所的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省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經營的危險廢物屬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化學品)的須符合國家、省危險化學品經營有關規定;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以其他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必須與場地所有者簽訂5年以上租賃合同或提供場地所有權證明;危險廢物填埋、焚燒設施必須符合有關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
(三)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四)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和經驗收合格的臨時貯存設施、設備。
(五)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不得採用國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技術和工藝。
(六)不能利用的廢物或殘渣必須達標安全處置。
(七)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申領程式
申領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程式:
(一)申請單位應當如實填報《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審批表》(見標準文書,一式三份),並附證明材料(見第十項),經地級以上市環保局初審合格後向省環保局提出書面申請。
(二)省環保局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是否正確齊備,材料正確齊備予以受理並給予受理回執。
(三)省環保局在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評審。根據申請單位危險廢物經營設施技術和工藝複雜程度,確定是否組織專家評審或徵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專家評審組由專家庫隨機挑選3∼5名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查,並對申請單位的狀況進行現場評審,提出技術評審意見。
(四)省環保局根據評審結果,結合固廢管理要求,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不包括專家評審或徵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的時間)做出是否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情況特殊的經局領導審批可以延長審批時間。
(五)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申請單位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試生產臨時經營許可證。試生產期滿,申請單位憑申請報告、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材料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綜合經營(正式)許可證。 七、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證明材料
申請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單位須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和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二) 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化工、冶金、選礦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的學歷證書複印件、職稱證書複印件等;技術人員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證明材料由申請單位出具並加蓋單位公章;直接從事危險廢物經營的人員接受專業培訓的證書複印件。
(三) 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環評單位所做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文件,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文件。
(四) 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提交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的證明文件複印件;以其他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必須提供與場地所有者簽訂的5年以上租賃合同或場地所有權證明。處理易燃易爆危險廢物的,須出具消防部門的意見。處理危險化學品廢物的,須出具安全評估報告。
(五)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要有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與持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簽訂的有效合同。
(六) 有關處理和處置危險廢物的試驗數據或科學論據。
(七) 不能利用廢物或殘渣的合法去向合同。
(八) 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包括:廢物分析計劃、安全措施、內部監督管理措施和計劃、人員培訓計劃、意外突發事故應急計劃、環境監測措施等。
(九) 危險廢物分析計劃:包括分析何種成分,對擬接受的危險廢物如何取樣,擬採取的測試分析方法,重復測試的頻率及如何確定。
(十) 安全措施:設置全天候監控系統,對進出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進行持續監測和控制,對易燃易爆、反應性或不相容廢物有遠離火源的措施。
(十一) 內部監督管理措施和計劃:根據計劃對故障、磨損,操作錯誤和泄漏等情況進行檢查,計劃應確定需檢查的問題類型,檢查的頻率,記錄檢查情況並糾正檢查所發現的問題。
(十二) 人員培訓計劃:持證單位必須對員工進行培訓,有培訓人員和培訓內容計劃。
(十三) 意外突發事故應急計劃:發生意外突發事件時,如何與地方主管部門聯繫和反映;與地方主管部門聯繫的意外突發事故協調人員的姓名、地址和電話(手機);應對突發事件的裝備清單和撤離疏散計劃。
(十四) 環境監測措施:對安全填埋和焚燒的設施,企業必須委託有資質的部門對其排放的廢氣、廢水和廢渣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測,出具監測報告。
八、重新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式,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一)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的;
(二)增加危險廢物類別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
(四)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准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 九、續證
省環保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續證申請,填寫《危險廢物續證申請審批表》。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續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發證條件的,予以換證;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續證。
(一)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對持證單位日常監督檢查發現有超出經營範圍經營等違法現象的;
(二)持證單位在每年1月30日前未書面向發證機關報告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三)持證單位違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審批制度的;
(四)持證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設施運轉不正常的;
(五)有效經營期內,發生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
(六)有效經營期內,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處置的工藝技術、污染控制和管理水準沒有顯著提高的。
十、危險廢物臨時經營許可證的申領
凡屬新建、搬遷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申請正式經營許可證前應向省環保局申領臨時許可證,臨時許可證有效期為3個月以上,但最長不超過1 年,需提交上述第十項規定的除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材料之外的所有資料。
十一、申領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程式示意圖
不符合條件的
申請單位如實填報《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並附證明材料,經地級以上市環保局初審後向省環保局提出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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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環保局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是否正確齊備,材料正確齊備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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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項目達到環境保護要求並竣工驗收 |
材料不齊備退回
整改後
省環保局根據專家評審結果或相關職能部門意見,結合固廢管理要求,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決定 | 有必要
省環保局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評審組進行評審或徵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 |
十二、變更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憑工商營業執照和當地環保部門證明向省環保局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領變更審批程式如下:
(一)法人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變更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名稱、單位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憑工商營業執照和當地環保部門證明向省環保局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經污控處審查後報局分管領導審批。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單位變更設施地址,應按新建項目重新報批。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單位增加設施地址,新增項目按新建項目報批。
(二)經營規模變更
1、變更原則
(1)危險廢物綜合經營單位經營規模以省內同類經營規模企業作參照,根據廢水、廢氣處理能力和廢物處理量進行核定,不得大於原環境影響評價核定的規模,已做危險廢物風險評估的不得大於原風險評估核定的規模。
(2)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准年經營規模20%以下的,不作變更。
2、變更程式
變更經營規模超過原批准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須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 蓋地級市環保局初審意見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審批表》(含變更經營規模申請、本市該類危險廢物產生量與處置量及自身處置量情況分析);
(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和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3) 擴建項目應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環評單位所做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文件,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文件,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材料;
(4) 近十二個月持證單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複印件和工作總結;
經現場復核(必要時組織專家討論),由污控處提出擬辦意見,報分管局長審批,重大事項提交局務會議討論決定。
(三)經營範圍變更
1、變更原則
(1)經營範圍變更為廣東省的,危險廢物綜合經營單位須滿足下列條件:
1) 經營規模為省內同類經營規模企業排前三名的企業,處置設備、水準同行業先進;
2) 企業自身處置能力大於原經營範圍內(含該範圍內其他有證單位)同類危險廢物產生量,企業自身處置能力佔廣東省處置量(有證企業)的20%以上;
3) 有2名以上高級工程師;
4) 有設施所在地級以上市環保局同意變更範圍意見。
(2)經營範圍變更為區域性的(區域性經營範圍是指包括經營單位所在地在內的最少二個地級以上市的範圍),危險廢物綜合經營單位須滿足下列條件:
1) 經營規模為設施所在地同類經營規模企業排前三名的企業,處置設備、水準同行業先進;
2) 企業自身處置能力大於原經營範圍內(含該範圍內其他有證單位)同類危險廢物產生量,企業自身處置能力佔該範圍持證企業的20%以上;
3) 有1名以上高級工程師;
4) 有設施所在地級以上市環保局同意變更範圍意見。
2、變更程式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變更,須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 加蓋地級以上市環保局初審意見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經營範圍申請(含本市該類危險廢物產生量與處置量及自身處置量情況分析);
2) 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和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3) 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環評單位所做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文件,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文件,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材料;
4) 近十二個月持證單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複印件和工作總結;
5) 中級以上職稱人員證明材料;
6) 設施所在地級以上市環保局同意變更範圍意見。;
7) 危險廢物運輸風險應急計劃。
經現場復核(必要時組織專家討論),由污控處提出擬辦意見,報分管局長審批,重大事項報交局務會議討論決定。
(四)試生產危險廢物臨時許可證有效期的延長
1、試生產危險廢物臨時許可證有效期延長原則
原則上,試生產過程中出現一些生產問題,由於整改而延誤驗收的,危險廢物綜合經營單位可申請新項目延長試生產危險廢物臨時許可證有效期,但只能延期1次,且不得超過三個月,三個月後仍不能驗收正常生產的,原試生產臨時許可證作廢,且半年內不得重新申領危險廢物試生產臨時許可證。
2、試生產危險廢物臨時許可證有效期延長申請程式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單位新項目延長試生產危險廢物臨時許可證有效期,經污控處研究提出擬辦意見,報分管局長審批。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單位新項目申請延長試生產危險廢物臨時許可證有效期,須提供加蓋地級以上市環保局初審意見的危險廢物綜合經營單位新項目延長試生產危險廢物臨時許可證有效期申請書(須詳細說明原因)。
(五)經營種類的變更
增加危險廢物類別的,須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減少或取消原危險廢物經營類別限定條件的,提交處理利用設施的改造證明材料,經現場復核,必要時徵求專家意見,由污控處提出擬辦意見,報分管局長審批。
十三、標準文書
(一)《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審批表》(申報表可在廣東環保網www.gdepb.gov.cn下載)
(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副本)
(三)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補正材料通知書
(四)《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受理通知書
(五)《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不予受理通知書
(六)《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核同意意見書
(七)《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核不同意意見書
十四、附則
申請單位弄虛作假的,不予許可並在不予許可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重新申報。
標準文書(一)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申請審批表
申請單位 (章)
單位地址
郵編 聯繫人 電話
法人代表 申請日期
廣東省環境保護局制
第一部分:基本情況
一、單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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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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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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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金(百萬): 固定資產投資(百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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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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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性別:
電話: 傳真: 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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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 性別:
電話: 傳真: 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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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員和工人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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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人員 |
高 工 |
工程師 |
技術人員 |
操作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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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持經營危險廢物上崗證人數: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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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
設施
地點 |
地址: 市 縣(區) 鎮 街 號
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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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
申請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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