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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口廢物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
撰寫時間: 2005-10-10 文章作者: 文章來源:
 

關於進口廢物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進口廢物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

環函〔2004〕290號

   

廣東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進口廢物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粵環報〔2004〕50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限制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制訂、調整並公佈可以用作原料進口的固體廢物的目錄,未列入該目錄的固體廢物禁止進口。”第六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將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或者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國家環境保護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局和國家商檢局1996年發佈的《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 “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進口廢物及其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二十三條規定“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在對進口的廢物進行檢驗的過程中發現可能污染環境的問題,應及時通知和移交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海關依法處理。” 《關於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規定,“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統一管理全國進口廢物檢驗工作。進口廢物必須符合我國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根據上述規定:

  1、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對進口的廢物按照《進口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進行檢驗,對不符合國家進口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的進口廢物,應交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海關依法處理。

  2、對於商檢部門出具的不符合國家進口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的進口廢物,國家不允許進口,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責令退運,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列入《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的廢物,禁止進口。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主題詞:環保 進口廢物 復函

  抄 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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