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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
撰寫時間: 2006-04-30 文章作者: 文章來源:
 

環函[2006]143

關於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

黑龍江省環保局:

    你局《關於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黑環辦(200512l)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並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批准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准的,不得轉移”。

   根據上述規定,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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