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5年第4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加強管理實現聯網數據交換合作備忘錄》的要求,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將對《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申請表》的格式和內容進行調整,分為進口登記證、進口放行單和出口放行單三種申請表格形式,申請表的內容做如下改動:
一、增加內容:
1、三種申請表均增加貿易方式
2、進/出口放行單申請表增加國內進/出口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海關代碼
3、進口放行單申請表增加進口貨物的收貨單位資訊(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海關代碼)
4、出口放行單申請表增加出口貨物的發貨單位資訊(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海關代碼)
二、更改內容:
1、原申請表中的“進/出口國”欄目
(1)進口放行單申請表改為進口貨物的“原產地國/地區”和“起運國/地區”。
(2)出口放行單申請表改為出口貨物的“最終目的國/地區”。
2、原申請表中的“裝運口岸”和“目的口岸”欄目
(1)進口放行單申請表改為“進口報關口岸及關區代碼”
(2)出口放行單申請表改為“出口報關口岸及關區代碼”
三、三種申請表均刪除以下內容:
1、第II項化學品概述中:分子式、結構式、可燃性、氧化性、爆炸性、毒性分類、安全警句、已有或應有的安全使用措施
2、第III項進出口概述中:進/出口運輸方式、合同執行期、國內運輸方式、提單號、中轉國家(地區)
四、說明:
1、貿易方式欄目請寫明是加工貿易還是一般貿易。
2、貿易方式和關區代碼一欄表將登載于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網站,請申請人在申請時自行核對填寫。
新申請表將於2005年9月1日起啟用,原申請表同時廢止。
附件:1.有毒化學品進口環境管理登記證申請表
2.有毒化學品進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申請表
3.有毒化學品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申請表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題詞:環保 有毒化學品 申請表 調整 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