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2年4月6日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發佈 1982年8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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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的規定,為控制和改善大氣品質,創造清潔適宜的環境,防止生態破壞,保護人民健康,促進經濟發展而制訂。
- 本標準適用於全國範圍的大氣環境。
- 1 標準的分級和限值
- 1.1大氣環境品質標準分為三級:
- 一級標準 為保護自然生態和人群健康,在長期接觸情況下,&127;不發生任何危害影響的空氣品質要求。
- 二級標準 為保護人群健康和城市、鄉村的動、植物,在長期和短期接觸情況下,不發生傷害的空氣品質要求。
- 三級標準 為保護人群不發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動、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長的空氣品質要求。
- 1.2空氣污染物三級標準濃度限值見下表。
- 污染物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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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濃度限值,毫米/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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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值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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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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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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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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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懸浮微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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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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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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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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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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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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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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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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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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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飄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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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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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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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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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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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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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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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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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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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日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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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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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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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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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氧化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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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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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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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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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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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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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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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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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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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氮氧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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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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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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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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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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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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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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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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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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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氧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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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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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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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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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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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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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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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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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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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化學氧化劑(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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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小時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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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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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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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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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日平均”為任何一日的平均濃度不許超過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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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一次”為任何一次採樣測定不許超過的濃度限值。不同污染物“任何一次”採樣時間見有關規定。
- ***“年日平均”為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濃度均值不許超過的限值。
- 1.2.1總懸浮微粒(T.S.P),係指100微米以下微粒。
- 1.2.2飄塵,係指空氣動力學粒徑10微米以下的微粒,該項為參考標準。
- 1.2.3光化學氧化劑(O3),1小時均值每月不得超過一次以上。
- 2大氣環境品質區的劃分及其執行標準的級別
- 2.1根據各地區的地理、氣候、生態、政治、經濟和大氣污染程度,確定大氣環境品質
- 分為三類:
- 一類區 為國家規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遊覽區、名勝古跡和療養地等。
- 二類區 為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居民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名勝古跡和廣大農村等。
- 三類區 為大氣污染程度比較重的城鎮和工業區以及城市交通樞紐、幹線等。
- 2.2一類區由國家確定,二、三類區以及適用區域的地帶範圍由當地人民政府劃定。
- 2.3各類大氣環境品質區執行標準的級別規定如下:
- 一類區一般執行一級標準
- 二類區一般執行二級標準
- 三類區一般執行三級標準
- 2.4凡位於二類區內的工業企業,應執行二級標準;凡位於三類區內的非規劃的居民區,
- 應執行三級標準。
- 3監測方法
- 3.1標準中各項污染物的監測分析方法如下:
- 污染物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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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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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懸浮微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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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濾膜採樣、重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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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飄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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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量法GB69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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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氧化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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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鹽酸副玫瑰苯胺比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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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氮氧化物(以NO2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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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鹽酸萘乙二胺比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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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氧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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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外分析、氣相色譜法、求置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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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化學氧化劑(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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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硼酸碘化鉀法(要扣除同步監測的NO3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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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大氣監測中的布點、採樣、分析、數據處理等具體方法和工作程式,按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頒布的《環境監測標準分析方法(試行)》的有關規定進行。
- 4標準的實施與管理
- 4.1各級標準由地方確定其達標期限,並制定實現的規劃。三級標準為任何大氣環境必須達到的起碼標準。
- 4.2本標準由各級環境保護機構負責監督實施。
- 附加說明:
- 本標準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
- 本標準由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主編。
- 本標準委託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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