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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建設部,科技部,國土資源部,交通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大氣污染防治法》)頒布實施以來,極大地推動了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使我國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軌道,在經濟高速增長的情況下,大氣污染沒有隨經濟同步增加,環境品質基本穩定。但是,隨著工作的深入,《大氣污染防治法》中的部分條款已經不能適應我國環境管理新形勢的需要。
現將擬修訂的條款印發給你們,請提出修改意見,並將意見於2005年4月30日前函覆我局。
聯繫人:任洪岩 汪鍵
聯繫電話:(010)66556249或66556251。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條款內容
2. 關於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說明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