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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禁止使用氯氟烴(CFCs)物質作為發泡劑的公告
撰寫時間: 2008-10-08 文章作者: 文章來源:
 
       履行《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保護環境,根據《中國消耗臭氧層物質逐步淘汰國家方案(修訂稿)》,以及我國政府與聯合國多邊基金執委會簽署的《中國泡沫行業CFC-11整體淘汰協議》、《中國氯氟烴、四氯化碳、哈龍加速淘汰計劃》的有關規定,現就以氯氟烴(CFCs)物質作為發泡劑的淘汰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任何企業不得在產品生產和施工過程中使用氯氟烴(CFCs)物質作為發泡劑。

    其中,家用電器產品的生產,按照《關於禁止生產、銷售、進出口以氯氟烴物質為製冷劑、發泡劑的家用電器產品的公告》(環函〔2007〕200號)的有關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禁止在生產過程中使用氯氟烴(CFCs)物質作為發泡劑。

    二、本公告所指氯氟烴(CFCs)物質包括三氯氟甲烷(CFC-11)和二氯二氟甲烷(CFC-12)。   

    三、在生產和施工過程中涉及發泡劑的產品主要包括:建築隔熱材料、管道保溫材料、電器隔熱材料、冷凍冷藏櫃、櫥櫃、太陽能隔熱容器、海綿、汽車配件、聚苯乙烯和聚乙烯擠出發泡板材片材等。

    四、地方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督促和協助企業切實做好泡沫製品生產和施工中氯氟烴(CFCs)物質的淘汰工作。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企業,由地方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特此公告。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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