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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禁止全氯氟烴(CFCs)物質生產的公告
撰寫時間: 2008-10-08 文章作者: 文章來源:
 
       為履行《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和《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倫敦修正案),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國消耗臭氧層物質逐步淘汰國家方案(修訂稿)》的有關規定,按照我國政府與聯合國多邊基金執委會簽署的《中國化工行業全氯氟烴生產整體淘汰計劃》和《中國全氯氟烴和哈龍加速淘汰計劃》的有關要求,現就全氯氟烴物質(CFCs)生產的淘汰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任何企業不得生產除藥用吸入式氣霧劑用途、原料和豁免用途以外的全氯氟烴(CFCs)物質,禁止生產的全氯氟烴物質名錄見附件。各相關企業應于2007年8月15日前拆除附件所列全氯氟烴物質的生產裝置。

    二、凡生產藥用吸入式氣霧劑用途、原料和豁免用途的全氯氟烴(CFCs)物質的,生產企業必須向國家環保總局申請,經批准後才能生產。

    三、各有關部門要積極督促和協助企業認真執行上述規定,切實做好全氯氟烴物質的淘汰工作。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企業,由地方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特此公告。

    附件:禁止生產的全氯氟烴(CFCs)物質名錄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題詞:環保 臭氧層 生產 公告

附件:
禁止生產的全氯氟烴(CFCs)物質名錄
 

類   別
物質代碼
化學式
化學名稱
消耗臭氧潛能值(ODP值)
第一類  全氯氟烴(又稱氯氟化碳,英文縮寫CFCs)
CFC-11
CFCl3
三氯一氟甲烷
1
CFC-12
CF2Cl2
二氯二氟甲烷
1
CFC-13
CF3Cl
一氯三氟甲烷
1
CFC-113
C2F3Cl3
三氯三氟乙烷
0.8
CFC-114
C2F4Cl2
二氯四氟乙烷
1
CFC-115
C2F5Cl
一氯五氟乙烷
0.6
CFC-111
C2FCl5
五氯一氟乙烷
1
CFC-112
C2F2Cl4
四氯二氟乙烷
1
CFC-211
C3FCl7
七氯一氟丙烷
1
CFC-212
C3F2Cl6
六氯二氟丙烷
1
CFC-213
C3F3Cl5
五氯三氟丙烷
1
CFC-214
C3F4Cl4
四氯四氟丙烷
1
CFC-215
C3F5Cl3
三氯五氟丙烷
1
CFC-216
C3F6Cl2
二氯六氟丙烷
1
CFC-217
C3F7Cl
一氯七氟丙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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