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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濕地保護條例草案 撕下濫用濕地的合法外衣
撰寫時間: 2006-03-29 文章作者: 文章來源: 南方網
 
  昨日(28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在廣州召開,《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草案)》被提交二審。與一審草案相比,修改稿刪除了“利用”濕地的條款,強調以“保護”為主,同時加大對違法破壞行為的處罰力度,縮小處罰彈性空間,提高多項違法行為的處罰下限。

  建濕地公園須由省府批准

  據了解,廣東省是我國濕地類型齊全、數量豐富的省份之一。濕地總面積180多萬公頃,佔全省國土面積的10.1%.然而,正因為濕地生態景觀優美、生物多樣性豐富,不少地方開始擅自建立濕地公園,開發旅遊項目,由於管理不力,為濕地保護埋下新的隱患。

  針對這種現象,《草案》修改稿中修改了有關規定:建立濕地公園,不再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批准,而必須由省林業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園的具體管理辦法也需要由省政府制定。與此同時,《草案》修改稿還對佔用、徵用濕地現象作了嚴格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佔用或者徵用重點濕地”,“因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需要”,經過批准的,也必須在指定地點恢復同等面積和功能的濕地。

  撕下濫用濕地的合法外衣

  記者了解到,《草案》修改稿的另一亮點在於徹底刪除了有關“濕地利用”的章節。在草案一審中,有委員指出,草案第三章“濕地利用”的規定有違濕地全面保護的原則,“既然全面保護,那麼一旦劃為保護區就絕不準許利用”,因此在提交二次審議的《草案》修改稿中,原“濕地利用”一章被刪除。

  同時修改稿也刪去原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等有關濕地利用和恢復費的規定,突出對濕地保護的內容。有專家認為,這樣的修改會防止某些人鑽法律的空子,將違法利用濕地的行為套上合法的外衣,更加符合保護濕地的立法本意。

  損害濕地代價將大幅增加

  既然要保護,就要對違法行為進行打擊、處罰。根據常委會委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修改後的草案顯示,多項違法行為的處罰下限被提高,這意味著處罰力度將進一步增大,違法損害濕地的代價大幅增加。同時,有委員提出,草案設定的行政處罰幅度太大,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不便於操作,將會導致具體處罰數額具有較大爭議性。為避免處罰的隨意性,修訂稿對處罰幅度進行了修改,規定每項責任一般情節的最大處罰幅度不超過三倍,嚴重情節的最大處罰幅度不超過五倍,縮小有關部門的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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