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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濕地?
撰寫時間: 2005-11-18 文章作者: 文章來源:
 

 濕地對於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含義,通常大約有50種定義(Dugan 1990)。這些定義可分為兩大類——廣義的和狹義的。

《濕地公約》的定義就是一種廣義的定義。採用這個定義有某些優點。

《濕地公約》對濕地的定義是國際公認的,即:不問其為天然或人工、長久或暫時性的沼澤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帶、靜止或流動、淡水、半鹹水、鹹水體,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的水域。

 

這個定義包括海岸地帶地區的珊瑚灘和海草床、灘塗、紅樹林、河口、河流、淡水沼澤、沼澤森林、湖泊、鹽沼及鹽湖。

狹義的定義通常把濕地視為生態交錯帶;是陸地和水域之間的過渡區域,由於土壤浸泡在水中,所以特徵植物得以生長(egIBPWorshington1976Cowardineta11979Denny1985)。這個定義存在一個實際的問題,即:定義包括部分水體,大多數人認為具有水生植物的地區不同於開闊水體,而後者不應包括在這個定義中。因此,在湖泊的情況下,生長有水生植物的湖濱地區應被看作是濕地,相反,面積大的開闊水體卻不屬於濕地。由於濱岸地區和開闊水體是緊密聯繫的,所以就管理而言,用這種方法

將二者分割開來,是會出現問題的。接受一種廣義的濕地定義,如:《濕地公約》對濕地的定義,對於保護和管理都有明顯的優點。這是因為土地利用計劃的基本單元是集水區這一層次,也就是整個流域。同時,還考慮到這樣一個事實:由於整個集水區是由從上到下連在一起的,所以干擾集水區上游的任何活動都將影響下游地區。

因此,提出一個廣義的濕地定義,正是為了確保對集水區所有水資源的良好管理。當然這種管理也包括陸地的成分。

      因而,把集水區內的所有水體(湖泊、沼澤、河流、人工濕地)綜合起來進行研究,強調濕地與其周圍陸地聯繫的濕地科學是一門在集水區層次上能有效提出合理管理的戰略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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