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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評審委員會組織和工作制度(試 行)
撰寫時間: 2005-10-17 文章作者: 文章來源:
 
        為了確保新建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的品質,保證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評審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精神和評審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一、評審委員會的任務

  1、參加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的實地考察,提出考察報告,對擬建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提出建設性意見。

  2、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負責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評審工作,對經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初審合格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3、生態功能保護區主審委員負責向評審委員會介紹有關擬建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的情況及評估意見,代擬評審委員會評審意見,並依據評審結果修改完成評審意見。

  二、評審委員會成員條件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作風正派,工作負責,辦事公正。

  2、主管行政領導或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專家,對生態功能保護區的建設、科研、技術和管理工作能提出權威性的意見。

  3、熱愛生態功能保護區工作,身體健康,能參加生態功能保護區實地考察等工作。

  三、組織機構

  (一)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由一名主任委員、四名副主任委員和若干名委員組成。評審委員任期五年,可以連聘連任。評審委員會換屆及評審委員解聘或增補手續,由有關單位提出人選,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理。

  (二)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為評審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自然生態保護司。其主要任務是:

  1、承辦評審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2、負責初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送的擬建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的申報材料,並提出初審意見。

  3、組織協調申報國家級的生態功能保護區在建設和管理方面存在的異議;建

  4、受理評審委員日常工作中提出的有關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5、組織評審委員和有關專家對申報國家級的生態功能保護區進行實地考察。

  6、組織開展生態功能保護區的宣傳,建立和管理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評審工作檔案。

  四、評審及復評程式

  1、評審委員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評審會議,評審會議由主任委員或由主任委員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主持。每個擬建的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的評審由1-2名評審委員擔任主審委員。

  2、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審委員和有關專家對申報國家級的生態功能保護區進行實地考察,由主審委員提出考察報告和評估意見。

  3、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評審委員會在聽取申請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情況彙報和評估意見後,以記名投票方式(含書面評審意見)一次表決。

  4、為保證擬建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評審工作的嚴肅性,評審委員原則上不得缺席。確因工作或身體原因需由委託代表參加評審會議時,部門代表的委託要有單位公章,專家的委託要有專家本人的簽字。

  5、申報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第一次未通過評審的,可申請下一次復評。連續兩次未通過評審的,原則上不允許再申報。

  6、申報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的復評程式同評審程式。

  五、報批程式

  1、經評審委員會2/3以上評審委員(包括2/3,含評審委員委託的代表或書面評審意見)表決通過的生態功能保護區,按照規定的報批程式進行辦理。

  2、對在建設和管理方面存在異議的生態功能保護區,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及生態功能保護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一致後,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按程式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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