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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功能保護區申報和評審
撰寫時間: 2005-10-12 文章作者: 文章來源: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文件
環辦[2002]118號
關於印發《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評審委員會組織和工作制度》(試行)和《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申報和評審規定》(試行)的通知

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教育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確保新建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的品質,保證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評審工作順利進行,我局在徵求第一屆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評審委員會委員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評審委員會組織和工作制度》(試行)和《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申報和評審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評審委員會組織和工作制度(試行)
          2、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申報和評審規定(試行)
 

                                                       二○○二年十月十日

抄  送:第一屆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評審委員會委員
      

附件1:

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評審委員會組織和工作制度
(試 行)

  為了確保新建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的品質,保證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評審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精神和評審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一、評審委員會的任務
1、參加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的實地考察,提出考察報告,對擬建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提出建設性意見。
2、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負責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評審工作,對經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初審合格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3、生態功能保護區主審委員負責向評審委員會介紹有關擬建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的情況及評估意見,代擬評審委員會評審意見,並依據評審結果修改完成評審意見。

  二、評審委員會成員條件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作風正派,工作負責,辦事公正。
2、主管行政領導或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專家,對生態功能保護區的建設、科研、技術和管理工作能提出權威性的意見。
3、熱愛生態功能保護區工作,身體健康,能參加生態功能保護區實地考察等工作。

  三、組織機構
  (一)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由一名主任委員、四名副主任委員和若干名委員組成。評審委員任期五年,可以連聘連任。評審委員會換屆及評審委員解聘或增補手續,由有關單位提出人選,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理。
  (二)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為評審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自然生態保護司。其主要任務是:
1、承辦評審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2、負責初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送的擬建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的申報材料,並提出初審意見。
3、組織協調申報國家級的生態功能保護區在建設和管理方面存在的異議;建
4、受理評審委員日常工作中提出的有關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5、組織評審委員和有關專家對申報國家級的生態功能保護區進行實地考察。
6、組織開展生態功能保護區的宣傳,建立和管理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評審工作檔案。

  四、評審及復評程式
1、評審委員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評審會議,評審會議由主任委員或由主任委員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主持。每個擬建的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的評審由1-2名評審委員擔任主審委員。
2、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審委員和有關專家對申報國家級的生態功能保護區進行實地考察,由主審委員提出考察報告和評估意見。
3、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評審委員會在聽取申請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情況彙報和評估意見後,以記名投票方式(含書面評審意見)一次表決。
4、為保證擬建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評審工作的嚴肅性,評審委員原則上不得缺席。確因工作或身體原因需由委託代表參加評審會議時,部門代表的委託要有單位公章,專家的委託要有專家本人的簽字。
5、申報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第一次未通過評審的,可申請下一次復評。連續兩次未通過評審的,原則上不允許再申報。
6、申報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的復評程式同評審程式。

  五、報批程式
1、經評審委員會2/3以上評審委員(包括2/3,含評審委員委託的代表或書面評審意見)表決通過的生態功能保護區,按照規定的報批程式進行辦理。
2、對在建設和管理方面存在異議的生態功能保護區,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及生態功能保護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一致後,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按程式報批。

附件2:

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申報和評審規定
(試 行)

  為了保證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的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和《全國生態環境建設規劃》,特製定本規定。

1. 申報與評審

1.1 申報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由擬建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申請。

1.2 申報建立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1)建立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申報書;
(2)擬建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規劃(附擬建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位置圖、規劃圖等相關圖件資料及影像資料)。

1.3 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負責擬建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的評審。

1.4 評審實行一人一票制,各項指標總得分小于60分或單項指標賦值出現0分的票計為反對票。

2. 評審指標與賦分

2.1 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評審指標由生態安全重要性(個性指標)、規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共性指標)和管理基礎(共性指標)三部分組成。

2.2 根據各評審指標在不同類型生態功能保護區的重要程度,分別賦于一定分值,總分為100分。其中生態安全重要性60分, 規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30分, 管理基礎10分。

2.3 本規定適用於江河源頭區、重要水源涵養區、重要防風固沙區、重要江河洪水調蓄區、水土保持重點預防保護區和重點監督區及重要漁業水域等6類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的評審。

3. 生態功能保護區生態安全重要性評審指標及賦分(60)

3.1 江河源頭區、重要水源涵養區生態安全重要性

(1)生態服務功能(15)
  根據產蓄水量和佔全流域產蓄水量的百分比進行評價。
具有重要的水源涵養功能(15)
具有比較重要的水源涵養功能(10)
具有一般的水源涵養功能(5)
具有較小的水源涵養功能(0)

(2)生態環境脆弱性(5)
  根據植被覆蓋度、乾燥度、土壤侵蝕強度對生態環境脆弱性進行評價。
脆弱(5)
比較脆弱(3)
一般(1)

(3)生物多樣性(10)
  根據生態系統的獨特性、物種的稀有性進行評價。
重要(10)
比較重要(7)
一般(4)
較不重要(1)

(4)生態服務流域範圍(10)
大於20萬平方公里(10)
10-20萬平方公里(7)
2-10萬平方公里(4)
小于2萬平方公里(1)

(5)生態服務流域年經濟產值(GDP)(10)
大於3000 億元(10)
300-3000 億元(7)
100-300 億元(4)
小于100 億元(1)

(6)生態服務流域人口數量(10)
大於5000萬(10)
500萬-5000萬(7)
100萬-500萬(4)
小于100萬(1)

3.2 防風固沙區生態安全重要性

(1)生態功能(15)
  根據區域年揚塵起沙天數及對重要社會經濟區域的影響進行評價。
具有重要的防風固沙功能(15)
具有比較重要的防風固沙功能(10)
一般防風固沙功能(5)
防風固沙功能較小(0)

(2) 生態環境脆弱性(10)
  根據植被覆蓋度、乾燥度、土壤侵蝕強度對生態環境脆弱性進行評價。
脆弱(10)
比較脆弱(7)
一般(4)
較不脆弱(1)

(3) 生物多樣性(5)
  根據生態系統的獨特性、物種的稀有性進行評價。
重要(5)
比較重要(3)
一般(1)

(4) 生態服務區域範圍(10)
大於100萬平方公里(10)
50-100萬平方公里(7)
10-50萬平方公里(4)
小于10萬平方公里(1)

(5) 生態服務區域年經濟產值(GDP)(10)
大於5000 億元(10)
500-5000 億元(7)
100-500 億元(4)
小于100 億元(1)

(6) 生態服務區域人口數量(10)
大於10000萬(10)
1000-10000萬(7)
100-1000萬(4)
小于100萬(1)

3.3 江河洪水調蓄區生態安全重要性

(1) 生態服務功能(15)
  根據調蓄洪水能力進行評價。
重要(15)
比較重要(10)
一般(5)
較不重要(0)

(2) 生態環境脆弱性(10)
  根據旱澇指數、湖泊萎縮率及洪澇災害發生頻率進行評價。
脆弱(10)
比較脆弱(7)
一般(4)
較不脆弱(1)

(3) 生物多樣性(5)
  根據生態系統的獨特性、物種的稀有性進行評價。
重要(5)
比較重要(3)
一般(1)

(4) 生態服務流域範圍(10)
大於3萬平方公里(10)
1-3萬平方公里(7)
0.3-1萬平方公里(4)
小于0.3萬平方公里(1)

(5) 生態服務流域年經濟產值(GDP)(10)
大於1000 億元(10)
500-1000 億元(7)
100-500 億元(4)
小于100 億元(1)

(6) 生態服務區域人口數量(10)
大於1000萬(10)
500-1000萬(7)
100-500萬(4)
小于100萬(1)

3.4 水土保持重點預防保護區生態安全重要性

(1) 生態服務功能(20)
重要(大江大河大湖(庫)的源頭)(20)
比較重要(大江大河大湖(庫)一級支流的源頭)(10)
一般(大江大河大湖(庫)二級支流的源頭)(5)
其他支流的源頭(0)

(2) 水土流失控制比(20)
穩定(土壤侵蝕模數與允許流失量之比小于1)(20)
比較穩定(土壤侵蝕模數與允許流失量之比1-3)(15)
較不穩定(土壤侵蝕模數與允許流失量之比3-5)(10)
很不穩定(土壤侵蝕模數與允許流失量之比大於5)(5)

(3) 土壤侵蝕潛在危險度(20)
強險型以上(20)
危險型(15)
輕險型(10)
輕險型以下(5)

3.5水土流失重點監督區生態安全重要性

(1) 資源開發集中連片面積(15)
大於5萬平方公里 (15)
1-5萬平方公里 (10)
5千-1萬平方公里 (5)
小于5千平方公里 (1)

(2) 當地水土資源緊缺程度(15)
低於全國平均水準(15)
接近全國平均水準(10)
高於全國平均水準(5)
遠高於全國平均水準(1)

(3) 生態系統可恢復難易程度(15)
極難恢復(15)
難恢復(10)
較難恢復(5)
較易恢復(1)

(4) 下游和周邊地區的重要性(15)
年產值>5億元或人口>100萬(15)
年產值1-5億元或人口50-100萬(10)
年產值1-0.5億元或人口50-30萬(5)
年產值<1億元或人口<30萬(1)

3.6 重要漁業水域生態安全重要性

(1)生態服務功能(20)
重要經濟魚蝦類、優質魚蝦類的產卵場、幼魚集中分佈區(育幼場)(20)
重要經濟魚蝦類、優質魚蝦類的洄遊通道、索餌場、越冬場(15 )
重要經濟魚蝦類的養殖場(5)
其他經濟魚蝦類的分佈區(0)

(2) 生物多樣性(20)
根據生態系統的獨特性、物種的稀有性進行評價。
重要(20)
比較重要(15)
一般(10)
較不重要(5)

(3)資源重要性(20)
非常重要(20)
重要(15)
比較重要(10)
一般(5)

4 規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共性指標)(30)

(1) 生態功能定位與功能區劃(10)
主導生態功能和輔助生態功能定位準確,功能區劃科學合理(10)
主導生態功能和輔助生態功能定位基本準確,功能區劃基本合理(5)
主導生態功能和輔助生態功能定位不準確,功能區劃科學性和合理性較差(0)

(2) 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的協調性(15)
保護目標明確,產業結構和資源開發利用合理,生態保護與恢復措施具有較好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協調性好(15)
保護目標基本明確,產業結構和資源開發利用基本合理,生態保護與恢復措施具有較好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協調性較好(10)
保護目標不明確,產業結構和資源開發利用不合理,生態保護與恢復措施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差,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協調性差(0)

(3) 與相關規劃的協調性(5)
好(5)
較好(3)
較差(1)

5 管理基礎(共性指標)(10)

(1) 管理基礎(10)
管理機構、人員及職責明確,具備較好的協調能力及監管設施(10)
管理機構、人員及職責基本明確,具備一定的協調能力及監管設施(5)
管理機構、人員及職責尚不明確,且提交的生態功能保護區規劃中組織管理措施不得力,自有資金構成不明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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