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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範
撰寫時間: 2005-10-17 文章作者: 文章來源:
 

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範

HJ/T81—2001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2002-04-01實施)
Technical standard of preventing pollution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2001-12-19 發佈 2002-04-01 實施
2002-04-01

目錄

前言

1 主題內容

2 技術原則

3 選址要求

4 場區佈局與清糞工藝

5 畜禽糞便的貯存

6 污水的處理

7 固體糞肥的處理利用

8 飼料的飼養管理

9 病死畜禽試題的處理與處置

10 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的監測

11 其他

 


 前      言

   隨著我國集約化畜禽養殖業的迅速發展,養殖場及其周邊環境問題日益突出,成為制約畜牧業進一步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為防止環境污染,保障人、畜健康,促進畜牧業的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技術規範。


  本技術規範規定了畜禽養殖場的選址要求、場區佈局與清糞工藝、畜禽糞便貯存、污水處理、固體糞肥的處理利用、飼料和飼養管理、病死畜禽屍體處理與處置、污染物監測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術要求。


  本技術規範為首次制定。


     本技術規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自然生態保護司提出。


  本技術規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歸口。


     本技術規範由北京師範大學環境科學研究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和中國農業大學資源與環境學院共同負責起草。


     本技術規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HJ/T81—2001


  1 主題內容


  本技術規範規定了畜禽養殖場的選址要求、場區佈局與清糞工藝、畜禽糞便貯存、污水處理、固體糞肥的處理利用、飼料和飼養管理、病死畜禽屍體處理與處置、污染物監測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術要求。


  2 技術原則


  2.1 畜禽養殖場的建設應堅持農牧結合、種養平衡的原則,根據本場區土地(包括與其他法人簽約承諾消納本場區產生糞便污水的土地)對畜禽糞便的消納能力,確定新建畜禽養殖場的養殖規模。


  2.2 對於無相應消納土地的養殖場,必須配套建立具有相應加工(處理)能力的糞便污水處理設施或處理(置)機制。


  2.3 畜禽養殖場的設置應符合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3 選址要求


  3.1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


  3.1.1 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衝區;


  3.1.2 城市和城鎮居民區,包括文教科研區、醫療區、商業區、工業區、遊覽區等人口集中地區;


  3.1.3 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域;


  3.1.4 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3.2 新建改建、擴建的畜禽養殖場選址應避開3.1規定的禁建區域,在禁建區域附近建設的,應設在3.1規定的禁建區域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側風向處,場界與禁建區域邊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500m。


  4、場區佈局與清糞工藝


  4.1 新建、改建、擴建的畜禽養殖場應實現生產區、生活管理區的隔離,糞便污水處理設施和禽畜屍體焚燒爐;應設在養殖場的生產區、生活管理區的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側風向處。


  4.2 養殖場的排水系統應實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輸送系統分離,在場區內外設置的污水收集輸送系統,不得採取明溝布設。


  4.3 新建、改建、擴建的畜禽養殖場應採取幹法清糞工藝,採取有效措施將糞及時、單獨清出,不可與尿、污水混合排出,並將產生的糞渣及時運至貯存或處理場所,實現日產日清。採用水沖糞、水泡。糞濕法清糞工藝的養殖場,要逐步改為幹法清糞工藝。


  5 畜禽糞便的貯存


  5.1 畜禽養殖場產生的畜禽糞便應設置專門的貯存設施,其惡臭及污染物排放應符合《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5.2 存設施的位置必須遠離各類功能地表水體(距離不得小于400m),並應設在養殖場生產及生活管理區的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側風向處。


  5.3 貯存設施應採取有效的防滲處理工藝,防止畜禽糞便污染地下水。


  5.4 對於種養結合的養殖場,畜禽糞便,貯存設施的總容積不得低於當地農林作物生產用肥的最大間隔時間內本養殖場所產生糞便的總量。


  5.5 貯存設施應採取設置頂蓋等防止降雨(水)進入的措施。


  6 污水的處理;


  6.1 畜禽養殖過程中產生的污水應堅持種養結合的原則,經無害化處理後儘量充分還田,實現污水資源化利用。


  6.2 畜禽污水經治理後向環境中排放,應符合《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有地方排放標準的應執行地方排放標準。


  污水作為灌溉用水排入農田前,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進行凈化 處理(包括機械的、物理的、化學的和生物學的),並須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92)的要求。


  6.2.1 在畜禽養殖場與還田利用的農田之間應建立有效的污水輸送網路,通過車載或管道形式將處理(置)後的污水輸送至農田,要加強管理,嚴格控制污水輸送沿途的棄、撒和跑、冒、滴、漏。


  6.2.2 畜禽養殖場污水排入農田前必須進行預處理(採用格柵、厭氧、沉澱等工藝、流程),並應配套設置田間儲存池,以解決農田在非施肥期間的污水出路問題,田間儲存池的總容積不得低於當地農林作物生產用肥的最大間隔時間內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水的總量。


  6.3 對沒有充足土地消納污水的畜禽養殖場,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選用下列綜合利用措施;


  6.3.1 經過生物發酵後,可濃縮製成商品液體有機肥料。


  6.3.2 進行沼氣發酵,對沼渣、沼液應盡可能實現綜合利用,同時要避免產生新的污染,沼。渣及時清運至糞便貯存場所;沼液盡可能進行還田利用,不能還田利用並需外排的要進行進一步凈化處理,達到排放標準。


  沼氣發酵產物應符合《糞便無害化衛生標準》(GB7959—87)。


  6.3 制取其他生物能源或進行其他類型的資源回,收綜合利用,要避免二次污染,並應符合《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


  6.4 污水的凈化處理應根據養殖種養、養殖規模、清糞方式和當地的,自然地理條件,選擇合理、適用的污水凈化處理工藝和技術路線,盡可能採用自然生物處理的方法,達到回用標準或排放標準。


  6.5 污水的消毒處理提倡採用非氯化的消毒措施,要注意防止產生二次污染物。


  7 固體糞肥的處理利用


  7.1土地利用


  7.1.1畜禽糞便必須經過無害化處理,並且須符合《糞便無害化衛生標準》後,才能進行土地利用,禁止未經處理的畜禽糞便直接施入農田。


  7.1.2經過處理的糞便作為土地的肥料或土壤調節劑來滿足作物生長的需要,其用量不能超過作物當年生長所需養分的需求量。


  在確定糞肥的最佳使用量時需要對土壤肥力和糞肥肥效進行測試評價,並應符合當地環境容量的要求。


  7.1.3 對高降雨區、坡地及沙質容易產生徑流和滲透性較強的土壤,不適宜施用糞肥或糞肥使用量過高易使糞肥流失引起地表水或地下水污染時,應禁止或暫停使用糞肥。


  7.2 對沒有充足土地消納利用糞肥的大中型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應建立集中處理畜禽糞便的有機肥廠或處理(置)機制。


  7.2.1 固體糞肥的堆制可採用高溫好—氧發酵或其他適用技術和方法,以殺死其中的病原菌和蛔蟲卵,縮短堆制時間,實現無害化。


  7.2.2 高溫好氧堆制法分自然堆制發酵法和機械強化發酵法,可根據本場的具體情況選用。


  8 飼料和飼養管理


  8.1 畜禽養殖飼料應採用合理配方,如理想蛋白質體系配等,提高蛋白質及其他營養的吸收效率,減少氮的排放量和糞的生產量。


  8.2 提倡使用微生物製劑、酶製劑和植物提取液等活性物質,減少污染物排放和惡臭氣體的產生。


  8.3 養殖場場區、畜禽舍、器械等消毒應採用環境友好的消毒劑和消毒措施(包括紫外線、臭氧、雙氧水等方法 ),防止產生氯代有機物及其他的二次污染物。


  9 病死畜禽屍體的處理與處置


  9.1 病死畜禽屍體要及時處理,嚴禁隨意丟棄,嚴禁出售或作為飼料再利用。


  9.2 病死禽畜屍體處理應採用焚燒爐焚燒的方法,在養殖場比較集中盼地區;應集中設置焚燒設施;同時焚燒產生的煙氣應採取有效的凈化措施,防止煙塵、一氧化碳、惡臭等對周圍大氣環境的污染。


  9.3 不具備焚燒條件的養殖場應設置兩個以上安全填埋井,填埋井應為混凝土結構,深度大於2m,直徑1m,井口加蓋密封。進行填埋時,在每次投入畜禽屍體後,應覆蓋一層厚度大於10cm的熟石灰,井填滿後,須用粘土填埋壓實並封口。


  10 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的監測


  10.1 畜禽養殖場應安裝水錶,對廚水實行計量管理。


  10.2 畜禽養殖場每年應至少兩次定期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污水處理設施和糞便處理設施的運行情況,提交排放污水、廢氣、惡臭以及糞肥的無害化指標的監測報告。


  10.3 對糞便污水處理設施的水質應定期進行監測,確保達標排放。


  10.4 排污口應設置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統一規定的排污口標誌。


  11 其他


  養殖場防疫、化驗等產生的危險廢水和固體廢棄物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2001-12-19 發佈        2002-04-01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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