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環資[2007]5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環保局(廳),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公司、華能、大唐、國電、華電、中電投集團公司及有關地方電力投資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和《國務院關於“十一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批復》(國函[2006]70號)要求,我們組織編寫了《現有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規劃》。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貫徹落實,並將落實情況及時反饋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環保總局。
附件: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環保總局關於印發現有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規劃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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