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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全省建設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及“三同時”制度實施監督管理。 2、起草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法規、規章、政策,制定和修改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規範。 3、對屬省環保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負責組織審批環境影響報告、審核環境保護方案、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報告;負責對建設單位履行環境保護義務情況的檢查、監督。 4、對屬國家環保總局審批的建設項目,負責組織初審工作。 5、受上級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組織環境影響評價。 6、協助國家環保總局做好省內申請環評證書單位的審查及省內環評證書持證單位的考核、培訓工作。 7、組織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限期治理、達標排放等環境管理制度。 8、牽頭組織有關單位開展指導和協調解決重大環境問題的工作;組織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 9、辦理本處職責範圍內的人大、政協議案、建議、提案,按分工辦理與本處職責有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處罰的有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