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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以及法規、規章。 2、參與制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與計劃、國土整治規劃。 3、審核城市總體規劃和各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 4、負責環境監測、資訊管理和環境保護統計,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資訊網,組織編報環境狀況公報。 5、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省級環境保護有關資金。 6、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工作。 7、組織編制環境保護任期目標和任務,協助省政府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指導、協調各市和有關行業的環保責任目標和任務。 8、辦理本處職責範圍內的人大、政協議案、建議、提案,按分工辦理與本處職責有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處罰的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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