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8月1日起施行。《辦法》結合廣東省實際,加大了對超標排污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處罰力度,超標排污最高追繳4倍超標排污費,利用經濟手段威懾違法排污企業。
《辦法》規定,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擅自拆除、閒置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被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排污者,導致排放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省有關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將按照超標倍數加倍追繳超標準排污費。超標倍數不足一倍的,按一倍計算;大於一倍的,按實際倍數計算,最高不超過4倍。而此前,追繳排污費最多不能超過1倍。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單位排放污水,符合國家或者省有關規定的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單位接納標準,已繳納了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但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單位接納標準的,應當按排版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加一倍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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