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經廣東省人大通過,將於2007年7月起實施。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所有禁止設置的威脅飲水安全的項目和設施,將限期停業、關閉或拆除。
《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規劃項目佈局和產業結構調整須符合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的要求。同時還明確了政府保護飲用水源的責任,對政府保護飲用水源水質工作做了詳細規定,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將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情況納入政府環境保護責任考核範圍。
《條例》還對有關飲用水源保護區進行了細分,規定飲用水源保護區包括地表水源保護區和地下水源保護區。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擴建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設置餐飲、娛樂設施、畜禽養殖場等。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從事旅遊、游泳、洗滌等活動。
針對當前農村飲用水安全突出的問題,《條例》對農村飲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點的保護進行了規定,要求農村飲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點周圍半徑200米區域內禁止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掩埋動物屍體。農村飲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點周圍半徑100米區域內禁止設置排污口、飼養場、肥料堆積場、公共廁所,禁止堆積垃圾、工業廢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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