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實施條例》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是我國第一部規範城鎮密集地區發展規劃和建設協調的地方性法規,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現行城市規劃法規體系的不足,在立法和規劃實踐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條例》為了實施《城鎮群規劃》,促進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條例規範和約束的直接對像是《城鎮群規劃》的實施主體,即區域內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
《條例》對規劃實施過程中公眾參與作了規定。城鎮群規劃的修編、一級空間管治區的劃定和具有區域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當徵詢公眾意見。對違反重大事項的協商程式,擅自進行相關規劃的編制,審批具有區域性影響的建設項目,或者違反一級空間管治區的相關管理規定等行為,必須依法予以糾正,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工作失誤的,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據悉,廣東省政府將建立具有區域性影響建設項目公告制度,原則上每年公告一次具有區域性影響建設項目目錄。今後,具有區域性影響的建設項目未納入目錄的、建設項目的選址未經協調或者協調不一致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核準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書,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手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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