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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危險廢物越境遷移
發佈時間:2003-08-26 11:17:21    文章來源: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遷移

 

由於科學技術及經濟的迅速發展,危險廢物的產生量日益增多。據估算世界上的危險廢物約佔工業廢物的10-20%,化學工業的危險廢物的最主要組成部分。如美國危險廢物的60%來自化學工業,其次是冶金工業約佔10%,石油和煤炭加工佔5%。由於各國工業結構的不同,危險廢物所佔工業廢物的比例也不盡相同,如日本為25%,加拿大為3%,我國則為510%。

  (一)危險廢物的定義

危險廢物是指除放射性廢物以外,具有化學活性或毒性、爆炸性、腐蝕性或其他對動植物和環境有害特性的廢物。

美國在資源保護與回收法中規定,所謂危險廢物是指一種固體廢物或幾種混合物,按其數量、濃度,或其物理、化學、傳染性可能造成或者導致死亡率上升,或者引起嚴重的難以治愈,或者致殘、不能恢復性疾病增長的物質。而在日本危險廢物則是指能危害人類健康的有關物質。

  (二)巴塞爾公約

近年來危險廢物由一國向另一國轉移的事件時有發生,危險廢物及其他廢物的越境遷移對人類和環境可能造成嚴重的損害,為了防止或減少其危害,于1989年3月34個國家簽署了“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巴塞爾公約的目標在於加強各國在控制危險廢物越境遷移和處置方面的合作,促進其環境安全管理,保護環境和人類的健康。

1、巴塞爾公約的基本原則

首先,所有國家都應禁止輸入危險廢物。

其次,應儘量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量。

第三,對於不可避免而產生的危險廢物,應盡可能以對環境無害的方式處置,並應儘量在產生地處置。須幫助發展中國家建立起最有效的管理危險廢物的能力。

第四,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當危險廢物產生國沒有合適的處置設施時,才允許將危險廢物出口到其他國家,並以對人體健康和環境更為安全的方式處置。

2、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的措施

為控制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公約主要採取以下措施:

第一,締約國有權禁止危險廢物的出口;

第二,建立通知制度,即在醞釀進行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時,必須將有關危險廢物的詳細資料通過出口國主管部門預先通知進出口國和過境國的主管部門,以便有關主管部門對轉移的風險進行評價。通知制度是公約的核心內容。

第三,只有在得到進口國和過境國主管部門書面答覆同意後,才能允許開始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

第四,如果進口國沒有能力對進口的危險廢物以對環境無害的方式進行處理,出口國的主管當局有責任拒絕危險廢物的出口;

第五,締約國不得允許向非締約國出口、或從非締約國進口危險廢物,除非有雙邊、多邊或區域協定,而且這些協定與公約的規定相符。

  (三)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的對策

由於危險廢物的越境涉及全球的政治、經濟、外交科技等各國領域,因此,只有通過國際的協商合作才能予以較圓滿的解決。

首先,應加強宣傳工作,提高世界各國的環境意識。從已發生的危險廢物越境轉移事件看,除了發達國家轉嫁污染的直接原因外,發展中國家的國民環保意識不強,只顧眼前利益,亦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

據“中國環境報”報道,從1986年下半年開始,美國便準備向中國推銷七十多萬噸生活垃圾,這項談判一直在中國沿海一帶徘徊,從上海到寧波,又到丹山,居然引起許多人的積極響應,在每噸垃圾補貼15美元的基礎上草簽協議後,又在短短幾個月內完成可行性報告提交有關部門論證,其速度之快,反映了一些人嚮往之切。只是由於環保和衛生部門的強烈反對,此事才被暫時擱置。

由此可以看出,加強環保宣傳工作,提高環保意識對於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是很重要的。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有必要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對危險廢物的危害和巴塞爾公約的基本原則進行大力宣傳,將這一問題擺到各級領導和各有關部門的議事日程上來。

其次,要加強國際間的廣泛交流和合作。國際間交流合作的目的,在於使各國都建立起有效的廢物管理系統,普遍推廣無廢少廢生產工藝、廢物處置和綜合利用技術及高水準的管理方法等。

要控制危險廢物,就要從根本上消除和減少這種廢物的生產,並盡可能就地將其回收利用或處理,以實現對環境無害的持續發展。各國應大力研究這方面的技術,尤其是發展中國家,不應該再走工業發達國家先污染後治理的老路,在發展工業中就要採用新工藝,產生的危險廢物應有處理措施使其得到無害化處理。但是,這需要鉅額的投資,還需在科研方面投入極大的力量,因此,對於工業起步不久的發展中國家是極其困難的。這樣,國際間的交流合作就顯得相當重要了。發達國家不僅應減少或消滅其所產生的危險廢物,還應在資金和技術方面對發展中國家予以積極的援助。這不僅符合發展中國家人民的利益,也符合發達國家人民的利益。

第三,各國應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以法律作為嚴格管理的依據。

法律不健全,是造成危險廢物管理混亂的一個主要原因。因此,各國政府應加快國內立法,早日予以實施,做到有法可依。

目前,許多國家都不只在口頭上而且在行動上支援控制危險廢物。如,多哥政府1988年公佈一項禁止輸入、出售、轉運或儲存有毒或放射性廢物的禁令,象牙海岸宣佈,向該國輸入危險廢物者將處以160萬美元罰款或監禁20年,幾內亞1989年將四個捲入從美國輸入1.5萬噸有致癌物的焚燒灰塵事件的官員判處四年的徒刑。發達國家也同樣關注這一問題。歐洲委員會是世界上最大的兩個貿易組織之一,已頒布兩項禁令,強迫危險廢物輸出國在得到輸入國同意之前,要確保輸入國有在保證環境良好狀況下處理這種廢物的“適當技術能力”。1988年12月,義大利內閣批准一道法令,除特殊情況外,禁止向第三世界國家輸出危險廢物。

近年來,國際間的危險廢物越境轉移也波及到我國,並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我國在1989年簽署了巴塞爾公約的最後文件,國內有關危險廢物管理的《有害廢物管理辦法》、《有害廢物越境轉移管理條例》等法規已經在起草、討論和修改。

第四,建立並完善統一的國際公約的維護機構。

目前,巴塞爾公約是一個比較完善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的國際公約,已有30多個國家與國際組織,包括歐洲委員會,簽署了這一公約,確認簽字國在本國處理危險廢物的承諾,禁止將危險廢物輸出到沒有法規、行政管理與技術能力控制危險廢物的國家。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前執行主任托爾巴先生說:“我們的公約並未停止有害物質的商業貿易,但是,它已經在推動防止危險廢物對我們共有的環境與全人類健康的威脅”,“該公約從現在起就必須開始執行,我們現在已有了一個可建大廈的基礎。”可以說,巴塞爾公約及其維護機構是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的國際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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