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2523-90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控制城市環境噪聲污染,特製定本標準。
1、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城市建築施工期間施工場地產生的噪聲
2、標準值 2.1 不同施工階段作業噪聲限值列于下表。 等效聲級LAeq[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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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階段 |
主要噪聲源 |
噪聲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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晝間 |
夜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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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 |
推土機、挖掘機、裝載機等 |
75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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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樁 |
各種打樁機等 |
85 |
禁止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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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 |
混凝土攪拌機、振搗棒、電鋸等 |
70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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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 |
吊車、升降機等 |
65 |
55 |
2.2 表中所列噪聲值是指與敏感區域相應的建築施工場地邊界線處的限值。 2.3 如有幾個施工階段同時進行,以高噪聲階段的限值為準。 3、監測方法 本標準的建築施工場地邊界線處的等效聲級測量應按GB 12524《建築施工場界噪聲測量方法》進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提出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任文堂、何應慈、孟娟、李旭、由鵬舉。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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