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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噪聲達標區驗收與復查工作程式
發佈時間:2005-10-11 17:53:22    文章來源:
 

 一、管理依據
    環境噪聲達標區驗收的依據為國家環境保護局《建設環境噪聲達標區管理規範》、《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二、工作機構及職責
    省環境保護局是全省環境噪聲達標區管理的職能部門。
    污染控制處負責組織對全省各地級以上市環境噪聲達標區的驗收工作。
   三、受理條件
    1.創建國家環保模範城的城市,需要建立環境噪聲達標區,其他城市不再創建噪聲達標區,但仍需按照規範對固定聲源和區域環境噪聲進行管理。

2.區域環境噪聲平均等效聲級達到該區域所執行的環境噪聲標準;無論區域面積大小,監測有效網格數不少於100個。
   3.區域內90%以上的固定噪聲源(包括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的企事業單位)的邊界噪聲不超過該區域所執行的《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未達到排放標準的固定噪聲源,其邊界噪聲不得超過標準5dB。
    4.區域內的建築施工噪聲不超過《建築施工廠界噪聲限值》,並有針對該區域內建築施工噪聲管理的具體規定。
    5.區域內對道路交通噪聲、社會生活噪聲有具體和完善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規定。
    6.創建單位提交的驗收申請報告和有關送審材料(包括建設噪聲達標區的綜合報告;區域環境噪聲和固定聲源邊界噪聲以及建築施工噪聲的監測數據資料及圖件;交通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的控制措施及管理規定)等材料齊全。
  7.復查時應對各類環境噪聲進行全面的監測,監測的點位及數量應與創建時一致,並應提交復查工作報告和復測技術報告。
   四、驗收和復查程式
    (一)驗收程式
    1.創建單位按“規範”要求開展噪聲達標區創建工作,在完成創建工作報告、技術報告及建立噪聲達標區檔案後,向省環境保護局申請驗收。
    2.省環境保護局接到驗收申請,由污染控制處審查有關申請材料,提出修改意見。
    3.經初步審查認為申請驗收的噪聲達標區達到規範要求,由污染控制處組織專家進行驗收。
    4.驗收組對創建的噪聲達標區進行驗收評審,提出驗收意見,對經驗收符合規範要求的,省環境保護局發文確認噪聲達標區通過驗收。
    (二)復查程式
    1.已創建的噪聲達標區每兩年開展自我復查一次,由各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局負責開展復查工作。
    2.創建單位完成自我復查工作後,編寫復查工作報告、技術報告後,上報省環境保護局備案。

3.省環境保護局對已完成自查的噪聲達標區實行動態管理,必要時可進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取消資格。
    五、驗收時限
    污染控制處在受理噪聲達標區驗收申請3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驗收,並提出驗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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