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劃的批復》(國函〔2001〕196號)中提出的“各地要重點解決群眾反映強烈、問題突出的環境問題”和“運用激勵機制,營造環境保護良好氛圍”的要求,我局決定在全國城市開展創建“安靜居住小區”活動。通過創建活動,樹立一批環境管理優秀、生活安靜舒適的居住小區典範,以此進一步推動城市的環境噪聲管理。現將創建“安靜居住小區”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應充分重視創建“安靜居住小區”工作,把其作為為民辦實事的內容之一,因地制宜開展工作。要加強宣傳,使得創建工作能夠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參與和積極支援,使“安靜居住小區”真正成為居住區的典範。要嚴格考核,確保創建工作的品質和效果。
二、創建工作本著自願的原則,由小區物業管理部門對照我局制定《安靜居住小區指標(試行)》或地方環保部門制定的實施要求進行自查,各項指標完全符合要求的可以向所在地城市環保局提出申請。
城市環保部門根據申請,按照要求,對全部指標合格的,確定為“安靜居住小區”。城市環保局可通過媒體公佈或授牌等形式命名;或可經省級環保部門審核同意後,由省級環保局通過媒體公佈或授牌等形式命名。對命名的“安靜居住小區”,命名單位應定期進行復查,並進行抽查,復查不合格的,撤銷命名。
三、“安靜居住小區指標(試行)”是一個原則性的要求,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創建“安靜居住小區”的具體操作程式和評分標準,使之更加符合環境噪聲管理的要求。
附件:安靜居住小區指標(試行)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安靜居住小區考核指標(試行)
一、基本條件
1、在已經建成的環境噪聲達標區範圍內。
2、小區區域環境噪聲平均等效聲級達到噪聲環境品質一類標準,即晝間低於55分貝,夜間低於45分貝。
3、小區面積、建築面積、居民戶數等應具有一定的規模。
二、管理技術指標
1、小區設立專人負責安靜居住小區創建工作並維持安靜環境。
2、變、配電設施應與居民樓分離設置,樓內其他公用設施(電梯、水泵等)採取低噪聲或減震減噪措施,不對居民休息產生不利影響。
3、產生噪聲的各類服務業(飲食、娛樂)噪聲污染源排放優於相應的排放標準。
4、小區居民裝修工程需審批,並控製作業時間,沒有擾民裝修。
5、居民在室內播放音樂和演奏樂器適當控制音量。
6、小區各類群眾體育娛樂活動不影響鄰里居民,適當控制音樂播放音量。小區內禁止設置高音喇叭。
7、小區內設立機動車禁鳴標誌;禁止農用運輸車進入小區;夜間摩托車進出小區應熄火推行;有專用停車場或規範的停車位;機動車防盜裝置不應擾民。
8、物業管理單位和居民有措施防止飼養寵物產生噪聲。
三、其他指標
小區內綠化率、環境衛生、安全管理等應符合建設部門的優良小區標準。
四、保證措施和居民滿意度
安靜居住小區應建章立制,公示小區居民,共同遵守。公佈熱線電話,接受居民監督和投訴,對產生影響他人的噪聲污染現象及時採取措施糾正。居民對小區環境品質滿意率不低於95%,噪聲擾民投訴能依法解決,結案率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