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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發佈時間:2004-11-04 10:36:21    文章來源:
 

 

(環發[1999]134號)

 

 

 

一、總則和控制目標

 

1.1 為保護大氣環境,防治機動車排放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技術政策。

 

1.2 本技術政策的適用範圍是,我國境內所有新生產汽車(含柴油車)、摩托車(含助動車)、及車用發動機產品,和在我國登記上牌照的所有在用汽車(含柴油車)、摩托車(含助動車)。

 

1.3 機動車排放除造成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x)污染外,柴油車還排放有致癌作用的細微顆粒物。此外,汽車空調用的氟利昂是破壞平流層臭氧的主要物質。因此,對機動車應同時考慮降低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和柴油車顆粒物的排放,汽車空調用的氟利昂應逐步取代。

 

1.4 汽車、摩托車和車用發動機產品均應向低污染、低能耗的方向發展。

 

1.5 轎車的排放控制水準,2000年達到相當於歐洲第一階段水準1;最大總品質不大於3.5噸的其他輕型汽車(包括柴油車)型式認證產品的排放控制水準,2000年以後達到相當於歐洲第一階段水準;所有輕型汽車(含轎車)的排放控制水準,應于2004年前後達到相當於歐洲第二階段水準2,2010年前後爭取與國際排放控制水準接軌;重型汽車(最大總品質大於3.5噸)與摩托車的排放控制水準,2001年前後達到相當於歐洲第一階段水準3,2005年前後柴油車達到相當於歐洲第二階段水準4,2010年前後爭取與國際排放控制水準接軌。

 

1.6 根據中國環境保護遠景目標綱要,重點城市應達到國家大氣環境品質二級標準。為儘快改善城市環境空氣品質, 依據各城市大氣污染分擔率,在控制城市固定污染源排放的同時, 應加強對流動污染源的控制。由於絕大多數機動車集中于城市,應重點控制城市機動車的排放污染。

 

二、新生產汽車、摩托車及其發動機產品

 

2.1汽車、摩托車生產企業出廠的新定型產品,其排放水準必須穩定達到國家排放標準的要求。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新定型產品,不得生產、銷售、註冊和使用。

 

2.2汽車、摩托車及其發動機生產企業,應在其品質保證體系中,根據國家排放標準對生產一致性的要求,建立其產品排放性能及其耐久性的控制內容。並在產品開發、生產品質控制、售後服務等各個階段,加強對其產品的排放性能管理,使其產品在國家規定的使用期限內排放性能穩定達到國家標準的要求。

 

2.3汽車、摩托車及其發動機生產企業,應在其產品使用說明書中,專門列出維護排放水準的內容,詳細說明車輛的使用條件和日常保養項目、有關零部件更換週期、維修保養操作規程、以及生產企業認可的零部件廠牌等,為在用車的檢查維護制度(I/M)提供技術支援。

 

2.4 鼓勵汽車、摩托車及其發動機生產企業,採用先進的排放控制技術,提前達到國家制訂的排放控制目標和排放標準。

 

2.5鼓勵汽車生產企業研究開發專門燃用壓縮天然氣(CNG)和液化石油氣(LPG)為燃料的汽車,提供給部分有條件使用這類燃料的地區和運行線路相對固定的車型使用。代用燃料車的排放性能也必須達到國家排放標準的要求。

 

2.6對於污染物排放較高的摩托車產品,應該逐步加嚴其排放標準。

 

2.7鼓勵發展油耗低、排放性能好的小排量汽車和微型汽車。

 

    鼓勵新開發的車型逐步採用車載診斷系統(OBD),對車輛上與排放相關的部件的運行狀況進行實時監控,確保實際運行中的汽車穩定達到設計的排放削減效果,併為在用車的檢查維護制度(I/M)提供新的支援技術。

 

    鼓勵研究開發電動車,混合動力車輛和燃料電池車技術,為未來超低排放車輛作技術儲備。

 

2.8鼓勵研究開發稀燃條件下降低氮氧化物(NOx)的催化轉化技術,摩托車氧化催化轉化技術,以及再生能力良好的顆粒捕集技術。

 

三、在用汽車、摩托車

 

3.1 在用機動車在規定的耐久性期限內要穩定達到出廠時的國家標準要求。加強車輛維修、保養,使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是控制在用車污染排放的基本原則。

 

3.2 在用車的排放控制,應以強化檢查/維護(I/M)制度為主,並根據各城市的具體情況,採取適宜的鼓勵車輛淘汰和更新措施。完善城市在用車檢查/維護(I/M)管理制度,加強檢測能力和網路的建設,強化對在用車的排放性能檢測,強制不達標車輛進行正常維修保養,保證車輛發動機處於正常技術狀態。

 

3.3逐步建立汽車維修企業的認可制度和品質保證體系,使其配備必要的機動車排放檢測和診斷手段,並完善和正確使用各種檢測診斷儀器,提高維修、保養技術水準,保證維修後的車輛排放污染物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要求。

 

3.4 對1993年以後車型的在用汽油車(曲軸箱作為進氣系統的發動機除外),進行曲軸箱通風裝置和燃油蒸發控制裝置的功能檢查,確保其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3.5 在用車排放檢測方法及要求應該與新車排放標準相對應,除目前採用的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控制外,對安裝了閉環控制和三元催化凈化系統,達到更加嚴格的排放標準的車輛,應採用雙怠速法控制,並逐步以簡易工況法(如ASM加速模擬工況)代替。

 

3.6 有排放性能耐久性要求的車型,在規定的耐久性期限內,應以工況法排放檢測結果作為是否達標的最終判定依據。

 

3.7 在用車進行排放控制技術改造,是一種補救措施,必須首先詳細研究分析該城市或地區的大氣污染狀況和分擔率,確定進行改造的必要性和應重點改造的車型。針對要改造的車型,必須進行系統的匹配研究和一定規模的改造示範,並經整車工況法檢測確可達到明顯的有效性或更嚴格的排放標準,經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技術認證後,方可由該車型的原生產廠或其指定的代表,進行一定規模的推廣改造。

 

3.8 在用車改造為燃用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的雙燃料車,是一種過渡技術,最終應向單燃料並匹配專用催化凈化技術的燃氣新車方向發展。在有氣源氣質供應和配套設施保障的地區,可對固定路線的車種(公交車和重型車)進行一定規模的改造,必須在整車上進行細緻的匹配工作後,方可按3.7條的規定進行推廣。

 

四、車用燃料

 

4.1 2000年後全國生產的所有車用汽油必須無鉛化。

 

4.2 2000年後國家禁止進口、生產和銷售作為汽油添加劑的四乙基鉛。

 

4.3 積極發展優質無鉛汽油和低硫柴油,其品質必須達到國家標準規定的要求。當汽車排放標準加嚴時, 車用油品的品質標準也應相應提高, 為新的排放控制技術的應用和保障車輛排放性能的耐久性提供必需的支援條件。

 

4.4 應確保車用燃料中不含有標準不允許的其他添加劑。

 

4.5 制訂車用代用燃料品質標準,保證代用燃料品質達到相應標準的規定要求。

 

4.6 應保證油料運輸、儲存、銷售等環節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防止由於上述環節的失誤造成對環境的污染,如向大氣的揮發排放,儲油罐洩露污染地下水等。

 

4.7汽車、摩托車應該使用符合設計要求、達到國家燃料品質標準的燃料。

 

4.8應加強對車用燃料進口和銷售環節的管理,加大對加油站的監控力度,確保加油站的油品品質達到國家標準的規定要求。

 

4.9為防止電控噴射發動機的噴嘴堵塞和氣缸內積碳,在汽油無鉛化的基礎上,應採用科學配比的燃料清凈劑,按照規範的方法在煉油廠或儲運站統一添加到車用汽油中,以保證電噴車輛的正常使用。

 

4.10對油料中含氧化物的使用,如MTBE,甲醇混合燃料等,應根據不同地區的情況制訂具體的規範。

 

五、排放控制裝置和測試設備

 

5.1 應加快車用催化凈化器等排放控制裝置的研究開發和國產化,並建立動態跟蹤管理制度。

 

5.2 汽車、摩托車生產企業應配備完整的排放檢測設備,為生產一致性檢查和排放控制技術的研究開發服務。

 

5.3應加速汽車排放污染物分析儀器、測試設備的開發和引進技術的國產化。

 

5.4在用車排放污染控制裝置應與整車進行技術匹配, 形成成套技術並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技術認證後方可推廣使用。

 

5.5怠速法和自由加速法檢測只能作為在用車檢查/維護(I/M)制度的檢測手段,不能作為判定排放控制裝置實際削減效果的依據。

 

5.6汽車排放分析儀器、測試設備應達到國家汽車、摩托車排放標準規定的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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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1. 輕型車的歐洲第一階段水準是指滿足歐洲機動車排放法規91/441/EEC和93/59/EEC的要求;

 

2. 輕型車的歐洲第二階段水準是指滿足歐洲機動車排放法規94/12/EC和96/69/EC的要求;

 

3. 重型柴油車的歐洲第一階段水準是指滿足歐洲排放法規91/542/EEC中第一階段限值的要求;

 

4. 重型柴油車的歐洲第二階段水準是指滿足歐洲排放法規91/542/EEC中第二階段限值的要求。

 

 

 

 

 

 

科技部     

 

國家機械工業局 

 

國家環保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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