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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機動車排氣限期治理登記卡
發佈時間:2003-10-23 10:24:43    文章來源:
 

            關於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檢測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環〔2002〕155號


 


各市、縣環保局,各機動車排氣復檢點:


為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檢測工作,我局與廣東省公安廳于2001年發佈了《關於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檢測工作的通知》(粵環〔2001〕88號),隨後我局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檢測工作的通知》(粵環〔2001〕152號),以規範機動車排氣監督檢測工作。今年年初,我局發佈了《關於認定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復檢點的通知》(粵環〔2002〕25號),認定了第一批共39家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復檢點。但從今年的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匯審會和日常檢查中發現:部分機動車年檢線對機動車尾氣檢測不規範,檢測儀器不準確,並有虛報機動車檢測合格的情況。甚至有些城市至今尚未能正常開展機動車路檢和復檢工作,卻謊報虛報檢測結果。為此,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市環保局必鬚根據機動車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要求,加強對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點現場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機動車年檢點和復檢點的運作情況,發現檢測儀器不符合要求、人員操作不符合規範的,要及時糾正,對有意作弊者要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二、省環保局將對各市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點不定期抽查,發現弄虛作假的,將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各市虛報機動車尾氣年檢首檢和抽檢達標率的,一經查核屬實,將取消該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下簡稱“城考”)和環保目標責任制相關考核分數。


三、機動車的限期治理是控制其尾氣污染的重要環節,是改善城市空氣品質的重要手段。各維修廠在治理過程中,必須認真填寫廣東省機動車排氣限期治理登記卡(下簡稱登記卡),車主憑登記卡進行復檢,復檢時登記卡複印件由復檢點存檔,以此作為“城考”中“城市環境綜合治理投入”的機動車尾氣治理費用的憑證。各復檢點每年年底前要將登記卡複印件建檔,並進行匯總。次年“城考”匯審時,按省環保局要求,將其中一個月的登記卡,以及復檢匯總材料作為當年“城考”匯審的依據。


四、各地在機動車排氣檢測過程中,必須統一使用《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證》,不得使用其他形式的檢測證明。經檢測合格的機動車,對最近一次檢測合格記錄日期未超過的三個月不再抽測(發現尾氣嚴重超標的除外);經檢測不合格的機動車,要按《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進行處罰。 


五、我局繼續受理各地機動車排氣污染復檢點的申報,申報仍按《關於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復檢點委託工作的通知》(粵環函〔2001〕505號)的要求填寫“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復檢點委託檢測申請書”,並報我局污控處。今年申報截止日期為2002年10月30日。


各地在檢測和執法檢查過程中有何問題,直接向我局污控處反映。


 


附件:廣東省機動車排氣限期治理登記卡


 










































































 


車牌


號碼


 


登記日期


 


車輛類型:汽油車□


柴油車□  摩托車□


檢測/治理


程式


CO(%)


HC(ppm)


FSN(Rb)


鑒定結果


檢測/治理


人員(鑒字)


檢測/治理


單位(蓋章)


檢測/治


理日期


 


路檢


 


 


 


 


 


 


 


 


治理


 


 


 


 


 


 


 


 


凈化器


 


 


 


 


 


 


 


 


復測


 


 


 


 


 


 


 


 


排放標準值


 


 


 


 


 


 


 


 


 


說明:1、經路檢超標的機動車自收到本卡之日起15日內憑本卡到機動車維修廠進行尾氣治理,治理可採取安裝尾氣凈化器、清缸等多種


治理形式進行。


2、治理完畢後到廣東省環保局認定的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復檢點進行復檢,復檢單位如實填寫本卡和《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檢


測證》,並分別加蓋公章。


3、復檢單位必須複印本卡一份留底,並輸入電腦進行匯總。複印件將作為廣東省環保局考核機動車排氣污染的主要依據,要妥善保管。


4、經復檢不合格的機動車繼續治理;合格的憑本卡到原扣行駛證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並領回滯留的行駛證。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主題詞:環保  機動車  污染防治  通知


廣東省環境保護局辦公室          2002年9月1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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