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機動車排氣委託檢測工作有關問題的復函
粵環函〔2002〕618號
中山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機動車排放委託檢測工作有關問題的請示》(中環〔2002〕41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環境監測站接受市民的委託,採用有償服務的形式承接委託檢測業務,為市民提供機動車檢測業務,發放全省通用的《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檢測證》的做法是可行的。雖然《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檢測證》上只規定了“年檢、抽檢和復檢”三種形式的檢測記錄欄,沒有“委託檢測”欄目,但事實上目前我省機動車排氣的復檢和年檢,大都是通過維修或調試以後才去檢測的,因此,對受委託檢測的機動車可在《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檢測證》復檢欄登記檢測數據,並加蓋“×××復檢點”或“×××檢測站”委託專用章即可,受委託檢測的結果與復檢檢測結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我局不再對《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檢測證》進行更改。
檢測工作必須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違規操作將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人的責任。接受車主的委託採用有償服務承接檢測業務必須以車主自願為前提,不得以任何名義變相強制車主接受委託檢測。
附件:中山市環保局“關於機動車排放委託檢測工作有關問題的請示”(中環〔2002〕41號)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主題詞:環保 機動車 排污 檢測 函
抄送:各市、縣環保局,各機動車排氣復檢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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