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廣東省物價局關於機動車排氣污染物
檢測證工本費的函
粵環辦函〔2002〕1號
各市、縣環保局:
現將廣東省物價局《關於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檢測證工本費的復函》(粵價函〔2001〕563號)轉發給你們,請按要求執行。
附件:關於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檢測證工本費的復函(粵價函〔2001〕563號)
二○○二年一月四日
主題詞:轉發 環保 檢測 費用 函
廣東省物價局
關於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檢測證工本費的復函
發佈日期:2001-12-25 文號:粵價函[2001]563號
省環保局:
你局《關於統一制發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檢測證的函》(粵環函〔2001〕609號)悉。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復如下:
你局按《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規定對機動車排氣污染物進行檢測,發放《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檢測證》的收費標準為3元/證,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
請通知有關收費單位到當地物價部門申領《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收費收入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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