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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展輕型汽車環保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的公告
發佈時間:2004-11-04 10:33:29    文章來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確保新生產機動車的排放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新生產機動車環保生產一致性加強監督管理。現就輕型汽車環保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生產企業必須按照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Ⅱ)》(GB18352.2-2001)和《汽車加速行駛車外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GB1495-2002)的有關規定,建立企業自身的環保生產一致性保證體系。

二、為確保產品滿足環保生產一致性的要求,生產企業應制訂《環保生產一致性保證計劃書》。制訂規定和內容見附件一。

2005年1月1日起,凡《環保生產一致性保證計劃書》未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的,對其車型不予型式核準。

三、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生產企業提交的《環保生產一致性保證計劃書》進行備案。

提交的《環保生產一致性保證計劃書》不符合要求的,生產企業應進行修改完善。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自受理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四、生產企業應按照備案的《環保生產一致性保證計劃書》對生產過程進行控制。按《環保生產一致性保證計劃書》的規定進行例行、定期檢查,檢查結果應進行記錄並保存備案。

五、生產企業應于每年的3月1日前,將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環保生產一致性保證計劃書》實施情況、定期檢查等結果匯總,編寫《環保生產一致性保證年度報告》,報送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報告格式和內容見附件二。

六、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將對所有輕型汽車實施環保生產一致性監督抽樣檢查,並於3個月內通報抽樣檢查結果。抽樣檢查辦法見附件三。

產品被公眾舉報或投訴涉及環保生產一致性問題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將對相關生產企業進行重點監督性抽樣檢查。

檢查可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資質認可的檢測機構或符合附件六規定的本企業試驗室內進行。

七、凡抽樣檢查不合格的車型,生產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相關車型的生產,同時對新生產不達標車輛採取補救措施。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將對其整改結果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內容和程式見附件四。

整改不合格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將撤消該車型的型式核準公告,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對相關生產企業進行處罰。

八、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將實施環保生產一致性免檢。企業生產一致性免檢的條件、申請、批准、公告和撤消程式見附件五。

凡獲得環保生產一致性免檢資格的生產企業,自獲得免檢資格之日起三年內,免於監督抽樣檢查,免於現場核查。

九、進口車參照本公告接受環保生產一致性的抽樣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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