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機動車污染排放監督管理的通知
環發[2003]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113個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環境保護局: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落實國務院批復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劃定方案》的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城市機動車污染排放監督管理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本轄區內銷售新車環保達標的管理。各城市環保部門應與當地公安交管部門配合,依據我局發佈的環保達標車型型式核準名錄核發新車牌照,確保新銷售車輛的發動機及其安裝的排放控制裝置型號與核準名錄一致。凡經核對發現型號不符的,應暫停上牌照並報告我局。
各城市環保部門不得要求機動車生產企業重復申報新生產機動車環保達標目錄。
二、開展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定期檢測委託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承擔機動車排放污染定期檢測的單位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單位進行委託,並報我局備案,委託期限一般為兩年。
對未受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託進行機動車排放污染檢測的,或者在檢測中弄虛作假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進行處罰。
經省級環保部門委託的排放污染檢測單位負責在用機動車的定期排放檢測工作。各城市環保部門應與公安交管部門密切配合,採取措施,不讓未達標車輛上路行駛。
三、加強對化油器車、柴油車、摩托車、農用車污染排放的監督管理。鼓勵群眾參與,積極舉報繼續生產和銷售化油器類汽車的企業和銷售商及冒黑煙車輛。當地環保部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對違法行為給予處罰。
四、加強本轄區機動車污染的資訊管理,尤其是對在用車排放污染定期檢測數據的收集和管理,逐步建立起各城市的機動車污染資訊管理系統,並定期向總局國家機動車污染管理數據庫報送數據。請各重點城市按照附件要求於2003年10月31日前將本市有關機動車污染狀況的數據報送總局。
五、各城市環保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生產、銷售的車用燃料和油品添加劑進行監督檢查,以減少車用燃料中有害物質對環境的污染。積極鼓勵使用清潔能源機動車輛。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強對本轄區各城市機動車污染排放的監督管理,並隨時將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上報我局,以便加強對各地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重點城市機動車空氣污染調查數據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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