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
檢測工作的通知
粵環〔2001〕152號
各市、縣環境保護局:
廣東省環境保護局、廣東省公安廳《關於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檢測工作的通知》(粵環[2001]88號)執行以來,我省機動車排氣監督檢測工作得到恢復和加強,但也發現一些地方機動車監督檢測工作仍不夠規範,亟需糾正。為進一步規範我省機動車排氣監督檢測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機動車抽(路)檢點的設定,必須嚴格限定數量合理佈局。抽(路)檢點只能在城市道路上設定,不得在公路上設定抽(路)檢點。
2、抽(路)檢點應設立路檢執法標誌牌,公開執法程式和排氣檢測規範和標準,檢測儀器必須通過具備計量認證資質的單位的計量強檢和定期標定。
3、從事機動車尾氣檢測(抽檢)的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並取得上崗資格。上路抽(路)檢時,應當向車主或司機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4、上路抽(路)檢在不影響交通暢通的情況下進行,一次攔車檢測不得超過兩輛,重點針對排放尾氣可能嚴重超標的機動車進行抽測,不能逢車必檢。不得攔載有乘客的城市公共客運車輛進行抽檢。
5、經省環保局統一進行資質認定的復檢點復檢數據全省有效。復檢合格的車輛,三個月內各地不再抽檢(發現尾氣嚴重超標的除外),不得指定本地的復檢點對經抽檢超標的機動車進行復檢。
環保檢測人員必須嚴格按檢測操作規程進行檢測,文明執法。對於執法檢測過程中群眾反映強烈問題,必須認真分析,及時糾正。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一年十月八日
主題詞:機動車 排污 檢測 通知
抄送:省公安廳,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亂”督察隊。
廣東省環境保護局辦公室 2001年10月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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