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國家環保總局關於實施《汽車加速行駛車外噪聲
限值及測量方法》有關要求的通知
粵環〔2002〕163號
各市、縣環境保護局:
現將國家環保總局《關於實施〈汽車加速行駛車外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有關要求的通知》(環發〔2002〕130號)轉發給你們,請依照通知精神,認真執行。
附件:關於實施《汽車加速行駛車外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有關要求的通知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關於實施《汽車加速行駛車外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有關要求的通知
環發[2002]1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各有關單位 (在《中國環境報》《國家環保總局公報》及《國家環保總局網站上公開發佈不另行文》):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嚴格控制機動車噪聲污染,我局與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于2002年1月聯合發佈的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汽車加速行駛車外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GB1495-2002)將於2002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現將實施該標準第一階段噪聲限值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0月1日起,所有擬新定型的汽車必須符合《汽車加速行駛車外噪聲限值和測量方法》(GB 1495-2002)標準中第一階段噪聲限值的要求,並按要求向我局進行噪聲達標車型申報。凡不符合該標準要求的車型不得核準定型。
二、自2002年10月1日起,所有已定型的新生產汽車必須按要求向我局進行噪聲排放達標車型申報,申報期限一年。
三、受理汽車噪聲達標車型申報的具體工作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機動車排污監控中心負責。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得組織同類標準的重復申報,同時應加強實施該標準的監督檢查工作,確保本地生產、銷售和註冊登記的汽車為噪聲排放達標車型。
四、凡擬新定型的汽車應由我局認可的檢測單位按照標準規定進行噪聲檢測。
各檢測單位應對所測新定型汽車出具正式檢測報告,同時按要求通過網路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機動車排污監控中心報送檢測報告備案
五、我局將組織對製造、銷售的汽車的噪聲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標準規定的車型,由生產廠負責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標準規定的車型,從環保達標車型目錄中刪除,並予以公佈。
主題詞:環保 汽車 標準 轉發 通知
抄送:省公安廳、省交通廳、省品質技術監督局。
廣東省環境保護局辦公室 2002年10月1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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