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生態市(縣)創建管理工作程式
一、工作依據
廣東省生態市(縣)創建的工作依據是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開展全國生態示範區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環然[1995]444號)和《關於印發<生態縣、生態市、生態省建設指標(試行)>的通知》(環發[2003]91號)
二、工作機構及職責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生態市(縣)的考核驗收與命名。
省環境保護局負責生態市(縣)建設規劃的論證;建設、管理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科技處負責業務指導和服務,組織建設規劃論證。
三、創建程式
(1) 開展生態市(縣)建設的地區,由當地人民政府向省環境保護局申請備案。
(2) 開展生態縣、生態市建設的地區,組織編制生態縣(市)建設規劃,由當地人民政府向省環境保護局申請組織生態市(縣)建設規劃的論證。通過有關專家論證後,由當地政府提請同級人大審議通過、頒布、實施,並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
經過一段時期的建設,對照《生態縣、生態市、生態省建設指標(試行)》,自查完全符合基本條件和考核指標要求的地區,可申請考核驗收。驗收申報和審核程式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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